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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渐朝着多样化、复杂化发展,为此国家不断出台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立法。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我国劳动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和完善。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治国纲领的实施,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和新变化。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劳动关系失衡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在当前形势下,以法律规制我国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劳动关系失衡的表现、成因和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借鉴国外劳动关系失衡协调制度,提出促使我国劳动关系趋于平衡的法律规制建议。本文内容分为五部分:一、劳动关系失衡基本问题。通过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从属性的分析,得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由于从属性必须依附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容易向用人单位主体倾斜导致失衡的观点。二、我国劳动关系失衡的表现及成因。劳动关系失衡在劳动报酬、劳动标准执行、劳动保护、劳动社会保障以及劳动者民主参与方面均有体现。劳动关系失衡受劳动力市场化、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三、我国劳动关系失衡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对劳动关系失衡进行法律规制有其必要性。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障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三层次体系,但从法律法规层次到集体合同层次再到劳动合同层次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四、国外劳动关系失衡协调制度及借鉴。主要介绍瑞典和日本的集体协商制度以及德国的劳资协议共决制度,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借鉴。五、我国劳动关系失衡法律规制建议。梳理劳动关系立法规范;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实施;健全劳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政府对劳动关系失衡应适当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