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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四个分别由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和其中所凸显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对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相关立法,以及各专家学者的不同学说和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提供新的思路。笔者通过绪论、案件介绍和争议焦点归纳分析、法理分析及结论与启示四个部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案件介绍和争议焦点归纳。笔者通过研读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XX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案、XX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蔡某诉龙某水污染纠纷案以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四个案例,分别对由不同主体作为原告在具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凸显出的各种不足与瑕疵,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应该是宽泛的,目前来看除立法已明确的环保组织外还应包括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只有各主体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维护好环境公共安全。第二章为法理分析。笔者通过对不同主体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优缺点展开分析,提出:虽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组织是目前我国国家立法认可的适格原告,但笔者认为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虽然较其他主体而言从法律依据、理论支撑及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其都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但由其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检察机关和公民担任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故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使各主体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有效的规避其自身缺陷。第三章为结论与启示。笔者针对上述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行政机关担任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劣势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应进一步健全环保组织的管理制度;适当放宽环保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适格原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机制;建议国家对由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项开支给予财政支持;通过立法明确由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奖惩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