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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决并负责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从19世纪末到现在,罚金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刑罚轻缓化的大背景下,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时代,罚金刑被赋予更多的意义。在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款不多,实践中适用较少。虽然1997年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在增加,但受我国传统刑罚观的影响,罚金刑的适用并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同时,罚金刑的适用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罚金刑适用于贪利性犯罪缺乏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规定;以并科为主的罚金刑立法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弊端;罚金刑的司法裁量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指导,无限额罚金制罪名太多;罚金刑的适用效果不理想,等等。这些问题将限制罚金刑功能的发挥,扩大罚金刑适用的立法宗旨也将难以实现。正因为我国罚金刑适用存在以上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便完善立法,改进司法,使这一传统的刑罚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关于罚金刑适用方面的研究,国内有很多文章(笔者通过检索“罚金刑适用”这一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收集了1979年至2012年关于罚金刑适用研究的90多篇论文资料),也有一些取得丰富研究成果的专题研究,如王琼博士的《罚金刑实证研究》。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只是针对罚金刑适用的某个方面进行研究,没有系统探讨。本文旨在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参照前人的研究方法,针对罚金刑适用的主要方面(范围、方式、数额、效果)进行系统论述,探讨现行立法、司法中罚金刑适用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罚金刑的制度建设有所裨益。第一章对罚金刑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历史渊源、功能、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概述,指出罚金刑是是法院依法判决并负责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罚金刑有独特的剥夺、威慑、感化、教育功能,罚金刑应该上升为主刑,但可以并科适用。第二章对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叙述和分析,并对如何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配置罚金刑;对一些轻微过失犯罪配置罚金刑;统一规定在单位犯罪中负责的自然人一律配置罚金刑。第三章对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和分析,指出了目前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刑事立法应将“选科罚金为主”的立法模式取代“并科罚金为主”的立法模式;“复合罚金制”不应过多采用;配置选科罚金时,将罚金刑置于所有刑罚之前。第四章对我国罚金刑立法上的适用数额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指出了适用数额确定的原则,并对完善适用数额的立法规定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废除无限额罚金制;合理适用倍比罚金制;引入日额罚金制。第五章对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效果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叙述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效果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增设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增设罚金刑行刑时效制度;完善罚金刑的执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