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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不断进步,促使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其强大的影响力已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新闻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也是人们无法想象的,由此也导致了新闻侵权案件的频发,因为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导致了中国法学界对新闻侵权应作为何种侵权行为而产生了争议。本文由六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从我国现状出发,分析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和法制上的立法建议,对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的法律关系。对于新闻失实的界定主要是从法律层面的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进行的分析论述来诠释新闻失实的定义的,另从新闻失实的视角来分析新闻侵权问题,进一步阐释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的是新闻侵权之争,这部分主要对我国学者中的两种观点“新闻侵权肯定说”和“新闻侵权否定说”进行阐述。第四部分主要阐释新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本部分论述了新闻侵权的定义和新闻侵权的特征。新闻侵权行为多数都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其构成要件多数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即客观上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主观上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五部分论述的内容是主要对我国国内和国外研究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本文主要以美国为例,从中美两国在立法以及两国法律对名誉权、隐私权方面进行比较,对我国新闻侵权问题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第六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我国新闻侵权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建议。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新闻侵权的概念不明确,相关司法解释也比较分散:二是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特殊性:三是新闻侵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比较分散;四是新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部分着重讨论了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相关制度的方法,主要包括:明确新闻侵权概念;重视新闻侵权判例的作用并丰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不同对象,确立不同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建立新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完善新闻侵权的立法体系的建议。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分析和论述,以求寻找到一种更好的制度以协调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使新闻媒体得以充分行使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为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新闻侵权提供可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