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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长期生存所依赖的资源,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承担着多种功能,包括生产功能、保障功能、就业功能等,然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济发展,由此产生了失地农民。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失地农民数量每年以200至300万的数量增长,预计到2030年,失地农民的数量将达到1.1亿人。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具有数量多、整体文化水平低、身份尴尬等特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就业、养老和补偿安置等多方面的困境,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加之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们提倡以人为本,提高城镇化质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同时完善被征地农户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因此我们应该重新思考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和访谈的方法发现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面临着补偿安置、就业、养老等困境,国家也通过补偿、就业和养老等一系列的政府行为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困境。然而,通过运用可持续生计模型对失地农民保障中的政府行为对失地农民生计资本的影响进行研究,发现现有的政府行为对于生计资本的改善有限,失地农民的生计水平也没有提高,这一系列保障是不可持续的,这一结论也通过访谈得到了验证。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政府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程序不规范、就业培训供给不到位、就业信息渠道不畅通、养老保障制度不统一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吸引力不高;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执行监督三方面,在政策制定方面目光短视缺少长期规划、政策制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责任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在政策执行方面,主要包括执行主体的能力不足、责任意识不足以及执行客体的观念落后、学习能力不足;在政策执行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内部监督机制缺乏、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通过了解英国和美国关于失地农民保障的相关制度安排,在结合我国失地农民保障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保障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对策,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方面,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方面要考虑长远规划、细化政策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分工,提升管理效率、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政策执行方面要加强基层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提升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政府力量的不足、提供相关培训,提升失地农民自身能力和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失地农民参与意识;在政策执行监督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