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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开始走上“正规化道路”。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研究,从是否允许夫妻一方诉请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已经过渡到了以《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为依据进行司法裁判的时期。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夫妻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提供了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途径。本文以关键字在“北大法宝”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获取结果后再根据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二次筛选,完成对所需案例的初步收集。在搜索过程中发现,应用《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案件总量并不多。通过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在现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法院在审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中主要的考量因素,并探究法院的裁判思路以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即便在小基数案件中,司法裁判的裁判逻辑和结果截然不同,例如“夫妻一方患病”这一问题;在裁判结果趋于一致的案例中,其解决问题的依据也不甚明确。究其原因,源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而且司法实务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理解也不统一,遗留下了一些纠纷隐患,因此有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基础上,构建更加完善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防患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健全带来的种种疑难,期望能够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的解决有所助益。本文除引言、结语部分外,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统计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在案由分布、分割份额、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数据及理由,简单归纳法院对待上述问题的不同倾向,特别是法院对夫妻一方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差别,以致裁判结果完全不同。第二章,通过分析对比予以分割和不予以分割两类案件,归纳出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考量的因素包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存在分割的条件或必要、符合“重大”理由的规定、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五个要素。上述要素是以夫妻财产制度为基础,并结合案件事实和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两种情形来综合判断。该裁判路径在目前我国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范围内,其基本分析框架比较稳定,但是单一和严格的立法和裁判现实,且一些关键裁判考量因素缺乏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依据,造成裁判分析论证的过程与结果缺乏统一性。第三章,主要讨论归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困境和不足,首先是法律依据明显单薄,司法实务可以依据的法条数量偏少,且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缺乏核心的配套制度。其次,在确认份额性质和债权保护等问题上,司法实务的裁判思路未达成一致。第四章,针对我国婚内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径:从短程考虑,需要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增加适用情形和请求权人范围;从长程思考,需要在我国立法中真正确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及分居、个人破产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