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充分发展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垄断形态大都是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更多的表现为经济垄断。而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更为深远的体制渊源。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历了全面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并存阶段,以及在现阶段社会之中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三级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模式,是一种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政府独立的在毫无监督机制的状况下自行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源。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虽然对淡化与克服行政垄断具有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并非市场自发式形成的,因此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仍难以放弃对市场干预的权力,不情愿也不愿意尽快地从干预经济的巨大权力的角色中完全隐退。随着历史的发展要求,及中国政府的自身改革的要求,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是,细观该法的规定发现,其中有关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及其法律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仍然会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行政垄断现象不会一蹴而就的消失,将伴随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的漫长过程。本文着重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入手,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现状深入、具体的分析,以及对于外国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进而总结出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并简单介绍了本文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研究的思路;第二章着重介绍行政垄断的含义、界定、构成及分类等,以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第三章是对国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主要对美国、欧共体、俄罗斯等国家有关行政垄断问题进行研究。并总结归纳国外行政垄断的异同,以及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借鉴与启示;第四章分析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因为行政程序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执法不力和法律救济的缺失;第五章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