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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病不期而至的时候,许多家庭面临经济与精神的双层压力。而随着众筹模式的飞速发展,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很多人开始倾向于利用众筹平台筹集资金来渡过难关,这也推动了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从内涵还是外延来看,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属于一种私益捐赠行为,本质上是借助众筹模式进行的一种目的性赠与行为。但是,新事物的发展总是掌声与质疑同在。个人大病救助众筹模式获得业界认可的同时,也遭受来自于社会各界的质疑,尤其是多起“骗捐门”的曝光更是让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这不仅无法发挥互联网众筹在互帮互助行为中的优势,反而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因此,笔者从现有对于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质疑出发,讨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建议,希望能够让社会公众的爱心得以传递,社会也能更加和谐。第一,合法性是事物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目前对于个人大病救助众筹的质疑之一就是该行为涉及到个人独立募捐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但是,从《慈善法》条文解读、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众筹的法律地位来看,个人大病救助众筹涉及到的是个人求助而非个人独立募捐行为,众筹平台也未变相募捐。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二,出资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是个人大病救助众筹存在的另一问题。知情权是出资者基于目的性赠与合同享有的合法权利,这项权利的保障也是防止“骗捐”事件发生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细化现有法律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制大病求助者披露相关信息,并且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第三,目前,对于社会公众质疑众筹求助骗捐的理由之一就是部分大病求助者将剩余款项归为己有。因此,有必要对于剩余款项作出最为合理的安排。基于法理和现有法律规定,大病求助者应当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出资者。但是,从返还成本和可操作性考虑,将剩余款项交由慈善组织用于同类救助项目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