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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为生活中之常见现象,如给付金钱以阻止犯罪,贿赂金钱与官员,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对“第三者”的赠与,赌博和卖淫嫖娼中的金钱给付等等。在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一般被视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处理规则上,不法原因给付一般不得要求返还。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中并无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统一处理规则,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也鲜有论者。本文拟从大陆法系传统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入手,分析中国法律语境中不法原因给付的民法制度架构问题。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的历史源流论。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的历史演进中各大陆法系国家在不法原因给付构建方面的两类立法例。一类立法例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代表,规定因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一方除外。另外一类立法例以前苏联和前捷克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此类立法例在处理规则上多加入了国家追缴。此外,本部分亦介绍了英美法系中与大陆法系不法原因给付类似的不法约定制度。第二部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论。本部分主要从释义的角度解释了“原因”、“不法”和“给付”三者的含义。首先,分析了原因理论从客观到主观的演变,其中主要介绍了法国和德国的原因理论,肯定了不法原因给付中的“原因”是指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并比较了原因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关系,如英美法系中的约因,法律行为中的动机、目的、标的、标的物等等,并比较了原因不法与标的不法、标的物不法三者的功能差异,通过这些比较彰显出了不法原因给付独立的制度价值。其次,分析了“不法”的范围,肯定了不法的范围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同时重点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中的类型化理论。再次,分析了“给付”的含义,肯定了给付为终局性的财货移转。最后,在小结中指出不法原因给付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当得利。第三部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论。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处理规则。首先,以不法原因给付的不同分类为基础,列出不法原因给付的一般法律效果,并指出不法原因给付处理规则中主要的争议方面。其次,对惩罚说、拒绝保护说和一般预防说三种立法理由与学界各种争议进行了述评。再次,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处理规则中存在的理论修正和一些例外,并介绍了不法原因给付在侵权领域中的扩张适用。最后,在小结指出不法原因给付处理规则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具体构建。本部分首先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对我国现行法中与不法原因给付有关的处理规则规定进行了述评,指出现行法中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来调整不法原因给付现象。其次,从案例分析入手,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类不法原因给付案例采取不同处理方法的矛盾情况。再次,探讨了我国法律语境中构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存在的中国式难题,这些中国式难题包括体系归入、原因理论的引入、收缴和民众对“不合法即合法”现象难以认同,随后探讨了这些中国式难题的解决之道。在本部分的最后,还分析了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具体构建中涉及的对不法动机的规制问题。在这一内容中首先对比了法国和德国规制不法动机的不同模式,指出德国模式在中国法律语境中的优越性,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推及动机的整体审查和不当得利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两个方面实现对法律行为动机的规制;其次分类探讨了对不法动机的判断问题;最后以泸州遗赠案为例探讨了对不法动机规制的实际运用。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逐一评析了三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的不法原因给付条文,并提出了自己对不法原因给付条文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