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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这一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风险分担功能也越来越多地得到保险消费者的关注和期许。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经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款,该条款对于完善各国的保险立法及促进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从其产生至今,从最初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发展到目前大多数立法成熟国家和地区保险法中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之一,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不可抗辩条款有其内在的法理基础,其中最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这些理论共同构筑了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依据。我国《保险法》在修订之前在年龄误告的情况下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子,但其远不足以满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和核保能力有所提高、人寿保险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增大、对保险相对人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待加强、保险公司的信誉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我国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具备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得以法定化,有利于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限制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提高保险人的风险管控成本,促使保险人规制保险销售规程,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有利于维持保险单的金融功能,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带来了不少益处,但是该规定在我国仍存有许多的弊端,其在适用范围、适用例外、具体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尚有缺陷,如果这些弊端不能得以弥补或消除,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借鉴立法成熟国家和地区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保险立法的进程和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