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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资助是给付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致力于改善社会状况、增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进程。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政府可以用于行政资助的资源也空前庞大,这是一个机遇,同时也蕴藏着风险和挑战。为了用好宝贵的财源,最大程度地增加人民的福祉,必须将行政资助的运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本文即围绕行政资助法治化这一目标展开,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行政资助的理论概述。行政资助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环境改善等公共目的,为相对方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使相对方实现自己利益需求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资助具有引导和激励符合特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官民合作、彰显行政民主的功能。社会法治国理论、激励理论和博弈论是行政资助的理论基础。行政资助与国际经济法上的补贴概念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与行政补贴、行政救助、行政补助、转移支付等概念亦有不同。行政资助的分类包括利益交付型资助与负担减免型资助、竞争性资助与非竞争性资助、扶持型资助与奖励型资助等。第二章为行政资助的基本原则。从行政资助存在侵益可能性、涉及公共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公共利益等角度来看,在行政资助领域应当坚持依法资助原则。除了依法资助原则外,行政资助的基本原则还包括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第三章为行政资助的实体规制。行政资助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体现公共性,基本权与一般法律原则也应该在行政资助的实体规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领域,对行政资助的共性问题予以一般性规定的规制规范亟需制定,将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立法思路上,行政资助的范围界定不宜过大,否则难以归纳共性,法律规制也无从下手,应该将行政资助界定为包括金钱、实物、优惠贷款的给予和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在内的负担减免型资助,而不包括提供担保和优惠的缔约机会等其他经济支持形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在立法范围的选择上,应选择最为典型的行政资助形式——金钱、实物的给付进行立法。第四章为行政资助的程序规制。从程序规制的角度看,在行政资助的申请阶段,要保证信息公开,建立听证制度,在实施阶段,要建立有效的义务履行确保机制,以此来保证行政资助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第五章为行政资助的司法救济与其他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体申请行政资助,如果被拒绝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寻求救济。将来我国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实现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课予义务诉讼,直接地回应申请者的权利诉求。除此之外,我国还需建立一般给付诉讼,以使行政合同形式的行政资助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资助的监督。除了司法救济外,行政资助的法治化还要求建立起包括行政复议、预算审议、审计监督等方式在内的其他监督制约机制,使行政资助行为得到更加全面、严密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