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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普通程序的一种特殊的审理方式。它是基层司法实务部门应对案件审判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而自发性采取的措施。2003年4月14日公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将这一审理方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本文认为简化审符合国际正当程序简易化的趋势,并以功能比较法的方法对德国、英国、日本、意大利、法国、韩国等主要西方国家正当程序简易化的立法与实务展开了较细致的分析和比较,从中归纳出可资借鉴的规律性的作法。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一是理论上的分析,简化审首先体现了程序效益价值,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最后它体现了程序繁简分流、多元化案件处理模式的原则。二是实践的价值,简化审是应对我国犯罪率不断上升,法院受案数量飞速增长的社会现实条件的必然要求。同时我国普通程序庭审方式向控辩式转变以及现有简易程序操作不灵等制度内因素引发的司法效率危机都需要从实践中确立一种新的、合理的简化审模式。 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当具备程序性的特征。在案件中存在多项指控事实时可分别根据适用条件实行局部的简化审。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不得简化的原则,效率与公正协调统一原则。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是被告人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但应捧除死刑、盲、聋、哑人犯罪,外国人犯罪等不宜适用的情形。简化审的适用要符合以下条件,即被告人自愿认罪或基本认罪,检察机关建议或同意适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简化审。 在对简化审的基本模式,审理原则阐明的基础上,笔者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操作技术进行了分析。结合评述三机关若干意见的同时,对刑事普通程序各阶段的实际操作步骤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建构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