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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实现债权人已确定权利最强有力的保障,但我国实践中因执行依据内容不明导致不能执行的现象严重。《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司法实践积极探索解决措施,对执行依据不明的内容进行解释是其中之一。从比较法角度观察,针对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执行依据解释制度。执行依据解释制度在未来的强制执行法中得到确立是一种必然。本文从执行依据解释的主体、执行依据解释的客体以及执行依据解释的方法与程序等方面,对执行依据解释制度进行相应设计。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共计22000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执行依据解释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针对执行依据内容不明主要采取三种解决措施:径直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召集当事人协商与和解,以及由执行机构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部门对执行依据不明的内容进行解释。本部分通过分析前两种措施的劣势以及对比执行依据解释制度的优势论证建构执行依据解释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研究执行依据解释的主体与客体。执行依据解释的主体从逻辑上分析存在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两种选择,依据我国现有执行权配置的规定,由执行法官进行解释更为恰当。就执行依据解释的客体,本文以我国执行内容不明的现状为基础,总结出四种基本的执行内容不明的情况,作为执行依据解释的客体。第三部分探讨执行依据解释的方法。从执行依据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通过类比执行依据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异同,提出执行依据解释的三个基本方法: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仅是结合执行依据本身确定执行内容,系统解释需要结合执行依据作出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目的解释则需要结合执行听证或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进行解释。第四部分探讨执行依据解释的程序性问题。在明确现有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判断标准为“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基础上,指出现有执行依据解释程序的启动应采职权主义。然后探讨执行依据解释的过程,即执行依据解释的不同方法针对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的不同情形的运用。最后探讨执行依据解释的结果,包括相应的救济和执行依据解释不能的处理方法。第五部分为执行依据解释的立法建议及配套完善。配套主要围绕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的不同应对措施适用的顺位、执行权配置改革以及诉求具体化义务进行简单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