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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方各面,例如朋友之间的请客聚会、无偿搭乘他人的“顺风车”等等。此类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出现不利损害,但因实施某一情谊行为却导致损害后果产生进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对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试图能够为公平公正地解决此类纠纷提出自己的思考。考察情谊行为的基本内涵与外延,是我们分析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文从情谊行为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学界对其概念的不同界定入手,分析认为给付的无偿性、动机的非自利性和缺乏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这三个主要特征是情谊行为的主要特征并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的标准。在明晰了情谊行为的概念界定之后,本文对情谊行为的权利排除进行讨论,认为当情谊行为未被依约履行时,行为受领人既不享有履行请求权,也无权要求行为人赔偿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是,若情谊行为已经履行,行为人也不得事后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对方予以返还。此外,本文对情谊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提出情谊行为应当根据有无顺利完成分为纯粹的情谊行为和情谊侵权行为两部分。纯粹的情谊行为,指顺利完成而没有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一类情谊行为。它不会引起行为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更不会产生法律层面上的后果,属于由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节的范畴。但是如果由于情谊行为的不当履行导致他方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该情谊行为就会由纯粹的情谊行为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就进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产生了民事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判断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时,需要首先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其次,分析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必须注意考察致害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有无损害事实发生、因果关系情况如何、情谊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等方面因素。同时,在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应充分考虑情谊行为的特殊性,明确当事人在行为前有权协商对可能引起的侵权责任采用明示的方式进行提前分配,但是在情谊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得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排除行为人对因情谊行为引起的各类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综合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自甘风险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有限制地减轻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文章的最后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少对情谊行为的明确规定之现状,评析我国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制度构建应当考虑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兼顾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根源依据等价值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制度,应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情谊行为的概念、类型及性质;规定情谊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限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减免规则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