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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项程序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作为法官的一项诉讼指挥权的释明权,西方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此上升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相关释明的法条只零星散见于若干司法解释之中,可以说与释明相关的立法是缺失的。因此,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是不完善的,仍处于探究与建设之中。由于释明权行使受法官的主观性影响较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度或消极行使释明权的情形,也产生了诸多不当释明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救济路径。本文由一个因不当释明而被发回重审的商事案例展开讨论,共分为四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分析阐明释明权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以及性质,得出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义务,释明权的行使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并且主要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典型国家对不当释明救济的研究状况,指出本文对该论题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不当释明的概念进行定义分析,得出不当释明的四种类型并确定了对不当释明的界别标准;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剖析,找出造成不当释明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了目前我国实施释明权制度存在的主要困惑。第四部分,从分析不当释明的危害性为出发点,指出了不当释明有对司法公正损害、经济效率降低以及社会功能丧失之弊,论证了在我国设立不当释明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并提出不当释明救济制度的构建设想。我国的不当释明救济路径应包括构建事后救济机制与事前预防机制两方面,其中事后救济机制包括当事人可采取提出异议、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方式,法院可以通过后续行为弥补先行行为瑕疵、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检察院通过抗诉来进行救济的方式。事前预防机制包括完善立法、加强释明监督力度、引入释明处分以及提高法官素质,以期减少民事诉讼中的不当释明而实现正确释明,从而为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