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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科技的飞跃性前进,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快速发展,由此也导致以“跨境B2C模式”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呈现出“井喷式”全面发展势头。人们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来购买自己喜欢的境外产品或者接受来自境外的服务。但是,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电子消费,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跨境电子消费争议。鉴于此种情况,需要根据“跨境通”等跨境电商平台所涉及的网络消费购物行为,立足合同制定、履行、售后等方面大量发生的消费冲突,探寻这种涉外电子商务背景下跨境B2C合同法律适用冲突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由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当代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B2C模式和研究意义,主要对比论述跨境B2C合同的特征,首先与一般消费合同从合同订立、生效、有效和履行角度比较,然后再与一般电子合同从合同主体、形式相区别。第二部分,由于特殊的合同主体和特别的合同形式导致跨境B2C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特殊性。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对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创新继承适用,通过论述表明原则在跨境电商购物中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网络冲击下,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特殊视角,允许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在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的适用上限制;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与跨境B2C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部分,基于跨境B2C合同违约导致的侵权责任竞合主要是产品责任侵权和隐私权侵权,涉及到对其的法律适用,需要在考虑一般侵权原理的基础上,再对两种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特别考虑。互联网环境下,需吸收网络特征保护跨境电商的发展,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否成为连带侵权责任的主体,而且跨境B2C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可以考虑新的连接点。第五部分,对中国跨境B2C合同的法律适用现状进行探讨,考虑到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当下缺乏相关成熟的立法规定且并不能立刻进行立法明确规定时,实践中可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法律基础上对跨境B2C合同的法律适用增加一般法理之适用,使新出现的天猫国际或“跨境通”等电子商务平台中电子购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