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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放开市场准入,将原来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国家对消费金融的鼓励与支持,让消费金融,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一时间成为金融行业的关注热点。
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据银监会数据,自2010年放开试点以来,中国共成立了九家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消费金融行业资产总计224.23亿元,贷款余额208.8亿元,实现净利润4.66亿元,累计为135万名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无论从行业资产总额、净利润总额,以及客户数量上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还不大,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国家政策利好、互联网激发行业创新、市场需求广阔的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消费金融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黄金期”。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我国民众对消费金融的需求是广泛存在的,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尚未做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民众享受消费金融服务在便利性上还不够。对于买房、买车这些大额度的消费行为,民众还愿意亲往相关机构网点办理业务,走各种流程和手续;而对于一些数额不大的消费产品与服务,他们即使有消费金融上的需求,可能也不大愿意费功夫去相关物理网点办业务。而根据监管规定,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可以从事房贷及车贷业务,那么剩下的业务也主要针对数额不大的消费行为。如前所述,很多民众可能不愿为这些消费行为花功夫办理消费金融业务。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让民众更便捷地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民众在发起点点滴滴消费行为的同时,动动手指就可同步办理消费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聚沙成搭”的作用下,消费金融的普惠性特征将愈发明显,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电商拉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产生了丰富的消费场景和消费金融需求,为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互联网消费金融让用户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更便捷,在互联网上发生消费行为时就可迅速办理所需要的消费金融服务,而不必费力气去线下物理网点办理,拉近了消费场景与消费金融行为之间的距离。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能直接推动电商自身业务的发展、提升产品的交易量,这些也都令电商对发展消费金融满怀热情。京东推出“京东白条”,阿里推出“花呗”,苏宁也推出“任性付”。随着在线旅游、网络教育等互联网业态发展迅猛,除电商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仍然维持较高的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4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大致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未来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27%左右的复合增长率。中国网购市场强劲的发展态势,将助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持久发展。
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是关键
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的贷款具备小金额、高频次的特点,这需要成本低、效率高的征信手段,唯有如此,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才能做好风控,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整个行业也才能健康和长久地发展。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要素,而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也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精神。大数据和互联网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一些互联网巨头公司已积累起了与用户行为相关的宝贵数据资源。例如,百度对用户搜索行为的数据积累、腾讯对用户社交行为的数据积累,以及阿里对用户网购行为的数据积累。整合这些不同维度的数据对了解用户、评估用户信用状况都深具价值,而互相割裂的数据,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成立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对接、整合各个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资源,通过科学的模型和算法,提供统一、权威的征信服务,有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
央行征信系统是我国最权威的征信系统。如果将央行征信信息与互联网大数据整合互补,这对保证数据维度的全面性,对提高征信的科学性大有裨益。未来我国可以成立由央行主导的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权威性,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打破不同互联网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形成的数据壁垒与信息孤岛,对接各征信机构、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等多方数据。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应更加多元化
“互联网 ”是推动中国各产业领域升级创新的重要动力与发展趋势,然而“互联网 ”不是单靠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就能完成的,而需要更广泛的参与者和互联网公司一起努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精神与手段,充分释放自身优势,推动自身创新升级。提到“互联网 ”,我们想到的不应该只是BAT等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还应该有在各行各业精耕细作良久、积极运用互联网理念与手段的所谓“传统公司”。
同“互联网 ”一样,尽管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重要参与主体和创新力量,但并不是全部。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来自商业银行、消费品生产商、消费品流通商、消费金融公司等多领域的共同参与。例如,海尔消费金融业务所探索的全产业链和销售渠道融合,就是一种很具创新性与生命力的产融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
冷静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
虽然国家推出了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消费金融的发展前景也比较好,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金融已是一桌摆好的盛宴,只需产业各方及早起身,围过来分而食之就皆大欢喜了。从目前发展来看,消费金融还远不是一个暴利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去做消费金融,在资金来源、风险控制、大数据征信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很多创新,而且还同样面临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等竞争性业务带来的冲击,这些问题都需要冷静面对、认真思考才能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各参与方静下心来,从用户角度出发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经过长久的精耕细作,最后方能结出硕果。
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据银监会数据,自2010年放开试点以来,中国共成立了九家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消费金融行业资产总计224.23亿元,贷款余额208.8亿元,实现净利润4.66亿元,累计为135万名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无论从行业资产总额、净利润总额,以及客户数量上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还不大,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国家政策利好、互联网激发行业创新、市场需求广阔的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消费金融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黄金期”。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
我国民众对消费金融的需求是广泛存在的,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尚未做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民众享受消费金融服务在便利性上还不够。对于买房、买车这些大额度的消费行为,民众还愿意亲往相关机构网点办理业务,走各种流程和手续;而对于一些数额不大的消费产品与服务,他们即使有消费金融上的需求,可能也不大愿意费功夫去相关物理网点办业务。而根据监管规定,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可以从事房贷及车贷业务,那么剩下的业务也主要针对数额不大的消费行为。如前所述,很多民众可能不愿为这些消费行为花功夫办理消费金融业务。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让民众更便捷地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民众在发起点点滴滴消费行为的同时,动动手指就可同步办理消费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聚沙成搭”的作用下,消费金融的普惠性特征将愈发明显,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电商拉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
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产生了丰富的消费场景和消费金融需求,为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互联网消费金融让用户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更便捷,在互联网上发生消费行为时就可迅速办理所需要的消费金融服务,而不必费力气去线下物理网点办理,拉近了消费场景与消费金融行为之间的距离。互联网消费金融也能直接推动电商自身业务的发展、提升产品的交易量,这些也都令电商对发展消费金融满怀热情。京东推出“京东白条”,阿里推出“花呗”,苏宁也推出“任性付”。随着在线旅游、网络教育等互联网业态发展迅猛,除电商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仍然维持较高的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4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大致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未来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27%左右的复合增长率。中国网购市场强劲的发展态势,将助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持久发展。
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是关键
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的贷款具备小金额、高频次的特点,这需要成本低、效率高的征信手段,唯有如此,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才能做好风控,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整个行业也才能健康和长久地发展。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要素,而做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也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精神。大数据和互联网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一些互联网巨头公司已积累起了与用户行为相关的宝贵数据资源。例如,百度对用户搜索行为的数据积累、腾讯对用户社交行为的数据积累,以及阿里对用户网购行为的数据积累。整合这些不同维度的数据对了解用户、评估用户信用状况都深具价值,而互相割裂的数据,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成立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对接、整合各个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资源,通过科学的模型和算法,提供统一、权威的征信服务,有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期发展。
央行征信系统是我国最权威的征信系统。如果将央行征信信息与互联网大数据整合互补,这对保证数据维度的全面性,对提高征信的科学性大有裨益。未来我国可以成立由央行主导的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权威性,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打破不同互联网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形成的数据壁垒与信息孤岛,对接各征信机构、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等多方数据。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应更加多元化
“互联网 ”是推动中国各产业领域升级创新的重要动力与发展趋势,然而“互联网 ”不是单靠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就能完成的,而需要更广泛的参与者和互联网公司一起努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精神与手段,充分释放自身优势,推动自身创新升级。提到“互联网 ”,我们想到的不应该只是BAT等狭义概念上的互联网公司,还应该有在各行各业精耕细作良久、积极运用互联网理念与手段的所谓“传统公司”。
同“互联网 ”一样,尽管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重要参与主体和创新力量,但并不是全部。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来自商业银行、消费品生产商、消费品流通商、消费金融公司等多领域的共同参与。例如,海尔消费金融业务所探索的全产业链和销售渠道融合,就是一种很具创新性与生命力的产融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
冷静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
虽然国家推出了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消费金融的发展前景也比较好,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金融已是一桌摆好的盛宴,只需产业各方及早起身,围过来分而食之就皆大欢喜了。从目前发展来看,消费金融还远不是一个暴利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去做消费金融,在资金来源、风险控制、大数据征信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很多创新,而且还同样面临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等竞争性业务带来的冲击,这些问题都需要冷静面对、认真思考才能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各参与方静下心来,从用户角度出发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经过长久的精耕细作,最后方能结出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