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介入早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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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早期化是一般是指为了防止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出现,通过将刑法介入到社会生活当中的时间予以提前,进而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公民的生命安全。而关于刑法介入早期化,还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刑罚处罚早期化等称谓。刑法介入早期化与风险社会的到来和我国的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便涉及到了许多刑法介入早期化的条文。刑法介入早期化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标签性主张更是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刑法介入早期化将预备行为进行实行化、帮助行为进行正犯化,同时增设了抽象危险犯,这种从源头来打击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能够有效的预防严重犯罪后果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未来的立法发展趋向。但是,在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优点的同时,我国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需要对这种理论予以进一步的限定。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刑法介入早期化理论。本文基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同时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刑法介入早期化的立法,在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层面进行限定,以期使得刑法介入早期化这种理论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介入早期化概述。首先,对于刑法介入早期化的背景进行分析。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到了风险社会,而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在刑法领域需要刑法提前介入到社会生活当中来有效的应对风险、预防严重犯罪后果的发生。再看我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愈发的凸显,多种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类型,导致我国传统刑法难以应对,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的刑事立法及时增加、调整了相应的规定来解决社会转型时期所显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其次,对刑法介入早期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刑法介入早期化是指,为了应对社会中的风险,预防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出现,刑法较早的介入到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当中,通过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提前纳入到刑法当中以及将刑罚处罚的阶段予以提前的做法来减少危害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引导人民遵守法律规范的一种现象。最后,对刑法介入早期化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澄清。第一,涉及到“法益”的称谓不可取。因为“法益”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这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是不明确的,而且普通的公民听到“法益”这个词语也很难明白其中的内涵。第二,涉及到“刑罚”的称谓也不可取。因为刑罚只是刑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并未体现出刑法为何要早期介入到人民生活当中,同时也未能体现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因此,笔者最终采用刑法介入早期化这一称谓,因为相较于前两种称谓,刑法介入早期化能够更好的使公民理解这种刑法早期介入的现象,同时,既涵盖了预防功能,也包含了惩罚的属性在内。第二部分,刑法介入早期化的争议观点及其评析。对于刑法介入早期化存在三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大都认为,传统刑法的事后处罚模式难以应对当今社会多变的风险,而刑法的提前介入能够在危险转化为现实之前,对可能受到损害的利益进行提前的保护。但是,该种说法并未看到刑法早期介入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该种观点不可取。持否定说的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刑法早期介入到社会生活当中的做法不可取,但是大都认为该种立法会导致刑法的处罚范围扩大。该中说法虽然在论证刑法早期介入的消极后果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否定说的观点并未看到刑法早期介入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因此,该种观点也不可取。而持折中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谨慎运用刑法介入早期化,刑法介入早期化虽然有利于保障公民社会生活的安定,但是也不能忽视其可能侵犯人权的后果,刑法要兼顾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限定。笔者赞同折中说的观点,在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对于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定。第三部分,刑法介入早期化的体现。首先,传统的刑法当中对于预备行为一般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是基于社会现状,许多犯罪的预备行为显现出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恐怖活动犯罪一旦从预备行为上升到实行行为的阶段,其侵害结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因此,立法者将预备行为进行实行化处理,将行为人实施相关犯罪的预备行为独立规定在刑法分则的条文当中。其次,帮助行为正犯化是一种立法者直接把某种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设置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如帮助恐怖活动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能够有效的避免如果不抓住主犯,帮助犯很难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况。最后,抽象危险犯因其不要求具有现实的侵害结果,只要实施相关行为,同时该种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刑法就能够对其进行处罚,这种立法符合了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也能够减轻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负担,便于法官的认定。第四部分,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域外立法及其借鉴。文章分析了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中美国和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法介入早期化的相关立法。其次,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梳理总结出刑法介入早期化在这些立法中所呈现的特点,进而提出我国应在哪些方面吸收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第一,刑法条文覆盖的规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了生活的诸多领域,如道路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第二,法定刑都比较轻,而且刑罚的种类多样。第三,这种刑法介入早期化的立法都很好的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通过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呈现出的特点,得出我国的刑法介入早期化立法也应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同时,也应该适度的扩大犯罪圈,配置相对轻缓的法定刑。第五部分,刑法介入早期化的限定。首先,在刑法理念层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为,这些刑法的基本理论是刑法的基石,不能因为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出现而否定该原则的重要性,正确的做法是应在进行刑法介入早期化相关立法的同时要坚持以上原则,以达到既能有效的打击犯罪,也能有效的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其次,在刑事立法层面,应该适度的扩大犯罪圈来达到严密刑事法网的目的,但是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够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当中来。而且,刑事立法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面对风险的不可预测和类型的多样化,如果刑法的制定落后于社会现实,便会导致新出现的犯罪无法由刑法来进行打击,因此,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前瞻性的立法,来达到保证社会安全的目的。最后,在刑事司法层面,面对刑事司法地方化带来的问题,应该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的意识,以保证审判机关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此外,应该建立健全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渠道、完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换机制、明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才能让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能够有效的衔接起来,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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