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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况和流程,但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刑事不起诉适用率是很低的。本文试从历史角度,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适用率 自由裁量
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刑事不起诉适用率是很低的,与其程序分流、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功能目标相差甚远,更没有很好的实现立法精神,甚至在检察人员的观念中适用不起诉是案件的非常态化处理方式甚或是执法不力的表现,为什么一个充满了人性光辉与司法理性的诉讼制度,实践回应会如此之差,本文试从历史角度,浅析其原因:
免于起诉政策的历史教训和其后对不起诉率的压制政策的历史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不起诉率低。
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該法中确立了免予起诉制度,法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免除刑罚的案件,依职权免于起诉”,免于起诉制度存在检察机关裁量权过大、案件不经过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被定罪处罚、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弊端,而被滥用,使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在该时期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指责,最显著的是在贪污贿赂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统计发布的数据显示:199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以贪污贿赂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8510件,免予起诉16779件。数据显示,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免于起诉的案件将近持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免于起诉制度废除,自此,才结束了我国以免于起诉为内容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史。虽然如此,免于起诉制度的“后遗症”却余威不减,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率的严格控制,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两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对不起诉率的控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1997年到2000年之间的不起诉率变化为证,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率是4.2%,到了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则迅速下降到了2.5%、2%和2%。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文要求自侦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不能高于12%、7%、2%,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了上述两项《标准》,取消对不起诉率的明文控制。我国不起诉制度的非正常发展,使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上始终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前车之鉴,唯恐被认为是执法不严、放纵犯罪。
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和诉讼效益的原则,体现了从程序上保护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是充分行使公诉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历史上不起诉制度有过一些曲折,但未来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必要且必须。
(作者单位: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适用率 自由裁量
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刑事不起诉适用率是很低的,与其程序分流、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功能目标相差甚远,更没有很好的实现立法精神,甚至在检察人员的观念中适用不起诉是案件的非常态化处理方式甚或是执法不力的表现,为什么一个充满了人性光辉与司法理性的诉讼制度,实践回应会如此之差,本文试从历史角度,浅析其原因:
免于起诉政策的历史教训和其后对不起诉率的压制政策的历史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不起诉率低。
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該法中确立了免予起诉制度,法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免除刑罚的案件,依职权免于起诉”,免于起诉制度存在检察机关裁量权过大、案件不经过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被定罪处罚、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弊端,而被滥用,使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在该时期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指责,最显著的是在贪污贿赂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统计发布的数据显示:199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以贪污贿赂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8510件,免予起诉16779件。数据显示,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免于起诉的案件将近持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免于起诉制度废除,自此,才结束了我国以免于起诉为内容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史。虽然如此,免于起诉制度的“后遗症”却余威不减,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率的严格控制,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两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对不起诉率的控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1997年到2000年之间的不起诉率变化为证,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率是4.2%,到了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则迅速下降到了2.5%、2%和2%。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文要求自侦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不能高于12%、7%、2%,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修订了上述两项《标准》,取消对不起诉率的明文控制。我国不起诉制度的非正常发展,使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上始终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前车之鉴,唯恐被认为是执法不严、放纵犯罪。
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和诉讼效益的原则,体现了从程序上保护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是充分行使公诉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历史上不起诉制度有过一些曲折,但未来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必要且必须。
(作者单位:南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