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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选择和运用监督检查方式
【出 处】
: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表日期】
:
201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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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消费纠纷、涉两性关系类精神损害维权、上访索要赔偿费等私力维权领域,维权主体往往会采取具有“威胁或者要挟”性质的维权手段来主张其在纠纷中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性利益。一方面,维权主体索赔数额的不合理性、维权手段的过激性,使得其维权的方式带有敲诈勒索罪的表象特征,进而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敲诈勒索罪采用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相关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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