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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与当前的禁毒形势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罚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禁毒法制规范化建设。要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参与综合治理的实效。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当前,滥用毒品和毒品犯罪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刑事审判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从审判工作角度分析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
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13.9万件),2016年和2017年连续回落,但仍在 11万件以上。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居于前列。
二是走私入境、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12年的145件增至2017年的290件,增长1倍,制毒物品缴获量也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劑)、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内部分娱乐场所已经出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现象,部分地方出现了制造、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毒品“三代并存”的格局已初步显现。
四是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广东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速减缓,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于高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川、重庆、福建、辽宁、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各自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毒品问题还容易与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发生关联,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措施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禁毒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禁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与当前的禁毒形势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有的毒情较为严重地区的法院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置于国家禁毒事业大局下谋划和推进;有的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总结分析本地毒品犯罪的特点,对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法院对落实禁毒综合治理措施不够积极,工作方式偏于单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确保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罚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2年至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21.9%,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当前,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厉行禁毒的指导思想,积极配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的“两打两控”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毒品犯罪;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在经济制裁方面,要充分关注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基础上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当然,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坚持辩证思维和区别对待,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实践中一些依法体现从宽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二是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禁毒法制规范化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不断规范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201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会同相关部门就惩治制毒物品犯罪、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等问题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方面的一系列难题。
当前,在推进禁毒法制建设方面较为紧迫的工作是尽快出台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这是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文件中提出的重要措施。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部门,已于2016年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目前证据规则稿已趋于成熟。下一步,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完善证据规则稿,争取尽快施行,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有力指引。
此外,要积极推进毒品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制规范化工作。如前所述,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依法追繳违法所得,很多情况下其效果不亚于判处徒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加有效从经济上惩罚毒品犯罪,侦查阶段应当大力做好涉案财产的调查和查封、扣押、冻结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财产,此举也将有利于审判阶段的财产刑执行。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研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职业毒贩或者获利数额巨大,又没有其他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推定其名下巨额财产系违法所得。
三是要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关键在于完善工作机制、提升队伍素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同级党委和禁毒委员会确定的禁毒责任,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院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切实做好禁毒工作。其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和调研指导工作的合议庭甚至审判庭。要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其三,要健全外部工作协调机制。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禁毒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思路和办法;可以探索建立毒品犯罪大要案通报机制,由侦办机关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法院,还可以建立健全毒情通报机制和禁毒执法情报共享机制,以更好地提升禁毒合力,扩大禁毒执法效果。
四是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参与综合治理的实效。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与毒品犯罪(供应)和吸毒行为(需求)均直接相关。当前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隐性吸毒人员众多,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要将遏制毒品犯罪与治理吸毒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要围绕“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国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同时,要紧密结合审判活动,通过庭审直播,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企业、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好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宣传要突出重点。要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紧紧围绕青少年等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这两个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毒品特别是合成毒品的严重危害以及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严惩的政策立场,警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并抵制毒品。
此外,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用好这一工作方式,在总结、借鉴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地毒品犯罪形势、特点的调查研究,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源头预防、日常管控的建议,促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摘自6月26日《人民法院报》。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当前,滥用毒品和毒品犯罪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刑事审判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从审判工作角度分析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
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13.9万件),2016年和2017年连续回落,但仍在 11万件以上。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居于前列。
二是走私入境、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12年的145件增至2017年的290件,增长1倍,制毒物品缴获量也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劑)、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内部分娱乐场所已经出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现象,部分地方出现了制造、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毒品“三代并存”的格局已初步显现。
四是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广东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速减缓,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于高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川、重庆、福建、辽宁、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各自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毒品问题还容易与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发生关联,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措施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禁毒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禁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审判案件为工作中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与当前的禁毒形势相比,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有的毒情较为严重地区的法院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置于国家禁毒事业大局下谋划和推进;有的法院就案办案,不注重总结分析本地毒品犯罪的特点,对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法院对落实禁毒综合治理措施不够积极,工作方式偏于单一,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确保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罚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2年至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21.9%,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当前,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厉行禁毒的指导思想,积极配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的“两打两控”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毒品犯罪;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在经济制裁方面,要充分关注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基础上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当然,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坚持辩证思维和区别对待,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实践中一些依法体现从宽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二是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禁毒法制规范化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不断规范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201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会同相关部门就惩治制毒物品犯罪、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等问题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方面的一系列难题。
当前,在推进禁毒法制建设方面较为紧迫的工作是尽快出台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这是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文件中提出的重要措施。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部门,已于2016年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目前证据规则稿已趋于成熟。下一步,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完善证据规则稿,争取尽快施行,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供有力指引。
此外,要积极推进毒品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制规范化工作。如前所述,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依法追繳违法所得,很多情况下其效果不亚于判处徒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加有效从经济上惩罚毒品犯罪,侦查阶段应当大力做好涉案财产的调查和查封、扣押、冻结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财产,此举也将有利于审判阶段的财产刑执行。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研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职业毒贩或者获利数额巨大,又没有其他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推定其名下巨额财产系违法所得。
三是要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关键在于完善工作机制、提升队伍素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同级党委和禁毒委员会确定的禁毒责任,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院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切实做好禁毒工作。其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毒品犯罪审判和调研指导工作的合议庭甚至审判庭。要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其三,要健全外部工作协调机制。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禁毒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思路和办法;可以探索建立毒品犯罪大要案通报机制,由侦办机关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法院,还可以建立健全毒情通报机制和禁毒执法情报共享机制,以更好地提升禁毒合力,扩大禁毒执法效果。
四是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参与综合治理的实效。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与毒品犯罪(供应)和吸毒行为(需求)均直接相关。当前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隐性吸毒人员众多,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要将遏制毒品犯罪与治理吸毒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要继续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要围绕“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国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同时,要紧密结合审判活动,通过庭审直播,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企业、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好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宣传要突出重点。要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紧紧围绕青少年等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这两个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毒品特别是合成毒品的严重危害以及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严惩的政策立场,警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并抵制毒品。
此外,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用好这一工作方式,在总结、借鉴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地毒品犯罪形势、特点的调查研究,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源头预防、日常管控的建议,促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摘自6月26日《人民法院报》。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