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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没有履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为了差额征收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的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人在差额征收增值税时,总承包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是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是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应符合以下申报程序。
一是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国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其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选择简易计税的备案手续。
三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供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是分包方必须有建筑资质而且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2.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11%申报还是按照现代管理服务6%申报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所谓的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进行扣除),必须依据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即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6%申报缴纳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应符合以下申报程序。
一是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国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其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选择简易计税的备案手续。
三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供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是分包方必须有建筑资质而且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2.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11%申报还是按照现代管理服务6%申报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所谓的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进行扣除),必须依据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即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6%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