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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文章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认为分歧在于:两本《保险学》教材分别认为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危险单位个数为限制和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总金额为限制。
[关键词]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限额;危险单位;赔偿限额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25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一直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而非比例再保险发展滞后。[1]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对非比例再保险的险位超赔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
1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含义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2结合实例辨析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观点
魏华林和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三版)教材(2011)[2]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另外一种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
现分别结合实例进行辨析。比如,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A、B、C、D四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赔款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60万元,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为险位限额的3倍,即每次事故分入公司只赔付3个单位的损失)的赔款分摊,见表1和表2。
由表2可知,由于分入公司已经赔付了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所以不再承担危险单位D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四版)(2013)[3]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由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保险人承担。一般事故限额为原保险人自负责任额即险位限额的2~3倍。
仍以上例为例。无事故限额的赔款分摊结果与表1一致,而有事故限额(为险位限额的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赔偿限额是150万元)的赔款分摊与表2不一致,见表3。
由表3可知,由于分入公司已经累计赔付了150万元,所以不再承担后面危险单位C和D的损失,C和D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3讨论
根据魏华林和张洪涛对一次事故赔款赔付两种情况的论述,在第一种无总额限制赔付的情况下,两者赔款分摊结果无差别;在第二种有总额限额赔付的情况下,同样是险位限额的三倍,但两者赔款分摊额有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危险单位A和B在两者所述下的赔款分摊额相同,而危险单位C发生的赔款总额为80万元,根据魏华林版本的教材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分摊额为50万元、30万元;而根据张洪涛版本的教材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分攤额为80万元、0万元。根据两种版本教材的不同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总赔款额分别是210万元和180万元、240万元和150万元。究其原因,魏华林认为有事故限额的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危险单位个数为限制,而张洪涛认为有事故限额的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总金额为限制。因此,两种观点下计算得出分入、分出公司的赔款分摊额是不一致的。
险位超赔再保险在有限额赔款分摊情况下的计算依据不同,得出的分入、分出公司的赔款分摊额差别较大。应用保险学基本原理解决一次事故的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这个实际问题时,两本教材不同的观点,可能会让初学者产生一定的混乱,究竟如何运用才是正确的,需要教材修订时对该问题进行透彻的表述,以便于初学者掌握。
参考文献:
[1]杨芮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J].中国保险,2009(11): 41-44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95-196
[3]张洪涛保险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4-185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NoJD16011)。
[作者简介]李艳(1984—),女,土家族,湖南慈利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保险学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关键词]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限额;危险单位;赔偿限额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25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一直以来,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而非比例再保险发展滞后。[1]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对非比例再保险的险位超赔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计算一次事故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时,因两本《保险学》教材对有限额赔款的限额有不同观点,导致依据这两种不同观点所得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实例就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
1险位超赔再保险的含义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2结合实例辨析有限额赔款限额的两种观点
魏华林和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三版)教材(2011)[2]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另外一种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
现分别结合实例进行辨析。比如,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A、B、C、D四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赔款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60万元,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为险位限额的3倍,即每次事故分入公司只赔付3个单位的损失)的赔款分摊,见表1和表2。
由表2可知,由于分入公司已经赔付了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所以不再承担危险单位D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第四版)(2013)[3]认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赔付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由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保险人承担。一般事故限额为原保险人自负责任额即险位限额的2~3倍。
仍以上例为例。无事故限额的赔款分摊结果与表1一致,而有事故限额(为险位限额的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赔偿限额是150万元)的赔款分摊与表2不一致,见表3。
由表3可知,由于分入公司已经累计赔付了150万元,所以不再承担后面危险单位C和D的损失,C和D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3讨论
根据魏华林和张洪涛对一次事故赔款赔付两种情况的论述,在第一种无总额限制赔付的情况下,两者赔款分摊结果无差别;在第二种有总额限额赔付的情况下,同样是险位限额的三倍,但两者赔款分摊额有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危险单位A和B在两者所述下的赔款分摊额相同,而危险单位C发生的赔款总额为80万元,根据魏华林版本的教材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分摊额为50万元、30万元;而根据张洪涛版本的教材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分攤额为80万元、0万元。根据两种版本教材的不同观点,计算得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总赔款额分别是210万元和180万元、240万元和150万元。究其原因,魏华林认为有事故限额的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危险单位个数为限制,而张洪涛认为有事故限额的限额是以分入公司赔付的累计总金额为限制。因此,两种观点下计算得出分入、分出公司的赔款分摊额是不一致的。
险位超赔再保险在有限额赔款分摊情况下的计算依据不同,得出的分入、分出公司的赔款分摊额差别较大。应用保险学基本原理解决一次事故的有限额赔款在分入、分出公司之间的分摊赔款额这个实际问题时,两本教材不同的观点,可能会让初学者产生一定的混乱,究竟如何运用才是正确的,需要教材修订时对该问题进行透彻的表述,以便于初学者掌握。
参考文献:
[1]杨芮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J].中国保险,2009(11): 41-44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95-196
[3]张洪涛保险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4-185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NoJD16011)。
[作者简介]李艳(1984—),女,土家族,湖南慈利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保险学的教学及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