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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目前离婚纠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它对于受害配偶方权益的保护,及过错配偶方违法行为的制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的规定,对大陆《婚姻法》第46条进行分析,以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