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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犯罪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有效甄别的前提下借鉴日本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经验。中日两国在环境犯罪的成立条件上差异较大,可对此进行全面的比较考察。为了回应人们越来越高的“安全性欲望”,我国也应加强对环境犯罪中有关法益问题的研究,明确应将环境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在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犯罪中引入资格刑,同时应追究监督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