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北方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hao198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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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小额信贷机构已从金融体系的边缘溶入主流,GB等小额信贷模式也在不断改革以适应客户和市场的需求。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通过金融制度创新,金融部门为传统排斥的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是有盈利空间的。当然,要做的事还很多,应整合小额信贷体系,应使传统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小额信贷的发展潜力。
  
  一、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的经验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贫穷且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面积14.75万平方公里,人口达1.3亿,8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业为农民提供的就业时间在一年中只有160天,全国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超过半数的人是文盲。多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每年给孟加拉国的各种低息贷款和捐赠达20亿美元,但这些项目成功率极低。
  1976年8月,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教授尤里斯(Yuns)用自己的财产做担保,说服当地一家农业银行按照市场利率给穷人提供一笔贷款,效果很好。在成功经验的鼓舞下,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机构于1983年出资成立了“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目前该乡村银行已发展成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全国性大银行。乡村银行的还款率平均高达95%~100%。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已被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模仿。
  孟加拉国的扶贫小额信贷对世界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贡献,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它是最早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活动的国家之一,迄今为止,也是举世公认的规模最大、运作最成功的国家。孟加拉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在态度和政策上是宽容的、支持的,小额信贷覆盖的贫困人口比例在世界上是最高的。小额信贷已被孟加拉国视为缓贫扶贫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尤里斯及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荣获了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模式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一是GB有层级组织结构。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是GB运行的基础。村中每5人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GB总行下,各地设分行。一个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支行在财务上自负盈亏。二是GB以妇女为主要对象,实行小组贷款制度,小组成员之间具有连带担保责任。贷款期限为1年,分期等额还款,对借款上限进行控制。三是GB通过中心会议保持业务过程的透明度。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集体进行培训,便于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并营造团队精神。
  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反映了对过去金融扶贫方式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往,贫困人口被视为不具信用,同时考虑到较高的操作成本及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服务。为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空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及国际发展机构协助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由于指导思想、政策和项目执行机构存在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类金融机构的扶贫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小额信贷的产生改变了原来由政府发给贫困户补贴信贷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金融机构按市场运作。和传统的政府贴息贷款项目相比,小额信贷已显示出巨大的优势:第一,高还款率,成功小额信贷项目的平均还款率在90%以上;第二,高入户率,小额贷款能保证100%的贷款最终达到农户手中;第三,贷款对象是弱势群体,是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第四,市场化运作;第五,重视针对贫困妇女的服务。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思考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了帮助中国政府解决扶贫贴息贷款到户率低和还款率低的问题,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探索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户更容易获得金融服务。随后,越来越多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援助机构对小额信贷产生兴趣并投入可观的资金开展试点项目。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小额信贷在扶贫中的有效作用,把部分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主要有以下机构: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一般由农行、扶贫办及扶贫社操作)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均是单一项目型模式,资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给,不具备持续性。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多为兼职,小额信贷经营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在管理机制上无法创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国际上的做法。
  随着小额信贷在中国多年试验,客观上提出了中国如何建立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的体系问题。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垒大户的挫折以后,重新进行了市场定位,把小额信贷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但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仍有许多地方需借鉴国际最佳实践。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决定在陕西、四川、贵州、山西四省率先进行农村小额信贷试点。中央银行在对其进行扶持的同时,也在加快法规的制定,这意味着我国小额信贷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时期。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都是补贴型的小额信贷,与国际小额信贷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如果金融机构不是自发开展小额信贷,也就无法创新。此外,农村信用社从事小额信贷已开始对一些操作相对规范的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构成竞争压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可得到中央银行的贴息支农再贷款,成本较低,贷款利率也远低于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户借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还国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小额信贷等现象。
  当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是农村金融中的两个突出问题。在农村发展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用贷款,不但有助于创造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还有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解决农民和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试点小额信贷组织是整体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推动其他农村金融改革起促进作用,尤其有利于促进完善信用社的治理结构。
  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有益、必要的补充,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农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为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给予民间小额信贷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
  需要改变对小额信贷定性和定位的认识,明确小额信贷的金融属性和功能,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考虑小额信贷发展的意义。建议给予小额信贷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第一,使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化。纯粹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第二,人民银行确定利率上限,在此基础上对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给予更大幅度的定价权。第三,适当放宽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渠道,在坚持本地“只存不贷”的原则下,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第四,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通过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政策,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第五,小额信贷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金融工作,应该大力加强对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这些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加大监管力度,防止金融风险
  在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鼓励、支持的同时,也要对其加强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第一,严格控制小额信贷机构资金规模和经营区域,禁止该类机构跨区域放贷。根据山西省临县三家基金会的经验,小额信贷机构一般以村作为服务区域为宜,如果各村相对集中,至多将经营范围扩大到县。第二,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三,圈定受益目标人群,重点针对贫困农户提供贷款,保持可持续发展。第四,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付息基金要重点监管,防止变相高息揽储。第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督促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和道德约束,降低操作人员的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积极试点稳步推进,保持可持续发展
  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单个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需要5~8年才可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只有一定数量的小额信贷机构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之后,政府才会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法规来规范、管理和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我国自引进小额信贷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仅10多年,小额信贷中国化的过程尚未完成。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增加贫困农户的贷款机会,建议政府转变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方式,从为小额信贷的用户提供利息补贴,转为对能够为低收入用户持续地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补贴,帮助成长中的小额信贷机构改进信贷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进行产品创新的能力,尽快成长到可持续发展的阶段。
  (作者系中国未来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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