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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存在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内在关系之中 ,是权力客体所认可的权力主体占有及运用权力的正当性。现代社会公共权力证明其合法性有两大基本要素 :效能与民主。治理与善治在西方的兴起契合了合法性证明的两大基本要素的要求 ,有利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重构与稳固。治理对于当前我国政权体系的重构亦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