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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早期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多部著作中都曾提到过与平等有关的一些问题,虽然没有系统性地论述,但是从开始时把平等作为自由的附属品,到无情批判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尤其是从经济学角度揭示了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本质,再到初步提出了实现无产阶级平等观的途径,这些思想都是他们唯物主义科学平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马克思主义萌芽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三个部分入手进行梳理,旨在理清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历史演变过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平等观,萌芽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
一、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萌芽时期
在1843年《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认为: “从非政府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 [1]。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自由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平等的价值不是最高的。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写到:“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所以,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1]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看来,诞生于哲学理性中的民主制的思想认识和发生在宗教中的神学认识,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平等”当作思想上的信仰,而不是当成现实中的行为。从上述马克思的两段论述中可以看出,此时的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但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平等观念逐渐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蒲鲁东的平等观,实际上是以法国的小资产阶级要求平等占有来分配财产。”蒲鲁东的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抽象原则,它并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相反,只有把共产主义归结为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才是历史之谜的真正解答,正如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地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2]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从语言形式,即民族政治思维和习惯用语的差异上,对蒲鲁东一再鼓吹的平等原则表现出了不屑一顾。在马克思恩格斯写于1844年的《神圣家族》一书中,马克思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1]在这里,马克思从“实践领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平等,因此,此时的马克思已经开始了对平等本质的探讨。
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虽然马克思没有谈及任何平等问题,但是马克思给出了关于人的本质的经典界定,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在此强调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正在逐步把平等从作为自由的附属品转向独立的理论来论述。而且在此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更是把平等转移到了经济学的视角下来论述,从而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本质,为他们后来系统的论述唯物主义平等观做了铺垫。
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发展时期
从1848年延续到1876年,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述和阐释平等。又可以将这一时期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平等观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进行了深刻地揭露和批判。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平等原则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而已,而法律的平等实质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简括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1]。在这里马克思主要是强调了无产阶级平等观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平等观将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对立的不平等事实的揭露与批判。
第二阶段,从1871年至1875年。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平等观进一步向前发展。
在马克思写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根据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划分,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的平等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是初级阶段的平等,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平等,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这一阶段的平等在本质上还是不完全的平等,在形式上,对每个人实行的都是同样的“理论上的平等”,但在实际上,每个人得到的却是不平等的物质待遇。
第二个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平等,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
从上述可见,平等的真正根源就在于经济领域中,只有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才能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平等转到共产主义的事实上的平等。
三、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成熟时期
马克思于1871年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1]这标志着马克思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最终成型。而“消灭阶级,实现平等,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前提。”[3]从1871年至1895年恩格斯逝世的这段期间内,马克思、恩格斯把平等观提升到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高度来探讨,使其平等理论最终发展直至成熟。
在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成熟阶段的早期,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儿的信》中说道:“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但是永远不可能消除。”[1]在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觉到,恩格斯所强调的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是有附加条件的平等,是对消灭一切不平等荒谬主张的严厉批判。根据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至少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完全的、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即劳动来计量” [4]每个劳动者在他面前都是平等的。在这里“按劳分配”在表面上好像是平等的。但是,这个平等只能代表形式上的平等,还确实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因为,每一个劳动者的自身情况不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4]这种由先天因素或某些后天因素造成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是“不同等的个人天赋”[4]“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对不同等的个人用同一尺度去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4]即由于体力、脑力、能力等的差异,人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也必然存在差异,如果把同一尺度应用在不同人的身上,这就必然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
那么什么时候,才能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平等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才可以算是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民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势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实现平等的真正根源在经济领域内,而不应该存在于法律或是原则之中。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发展至此已臻于成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1.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3]王岩.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马克思平等思想的理性分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21.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平等观,萌芽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
一、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萌芽时期
在1843年《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认为: “从非政府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 [1]。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自由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平等的价值不是最高的。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写到:“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所以,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1]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看来,诞生于哲学理性中的民主制的思想认识和发生在宗教中的神学认识,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平等”当作思想上的信仰,而不是当成现实中的行为。从上述马克思的两段论述中可以看出,此时的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但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平等观念逐渐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蒲鲁东的平等观,实际上是以法国的小资产阶级要求平等占有来分配财产。”蒲鲁东的平等原则作为一个抽象原则,它并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相反,只有把共产主义归结为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才是历史之谜的真正解答,正如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地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2]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从语言形式,即民族政治思维和习惯用语的差异上,对蒲鲁东一再鼓吹的平等原则表现出了不屑一顾。在马克思恩格斯写于1844年的《神圣家族》一书中,马克思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1]在这里,马克思从“实践领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平等,因此,此时的马克思已经开始了对平等本质的探讨。
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虽然马克思没有谈及任何平等问题,但是马克思给出了关于人的本质的经典界定,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在此强调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正在逐步把平等从作为自由的附属品转向独立的理论来论述。而且在此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更是把平等转移到了经济学的视角下来论述,从而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本质,为他们后来系统的论述唯物主义平等观做了铺垫。
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发展时期
从1848年延续到1876年,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论述和阐释平等。又可以将这一时期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平等观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进行了深刻地揭露和批判。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平等原则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而已,而法律的平等实质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简括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1]。在这里马克思主要是强调了无产阶级平等观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平等观将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对立的不平等事实的揭露与批判。
第二阶段,从1871年至1875年。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平等观进一步向前发展。
在马克思写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根据对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划分,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的平等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是初级阶段的平等,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平等,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这一阶段的平等在本质上还是不完全的平等,在形式上,对每个人实行的都是同样的“理论上的平等”,但在实际上,每个人得到的却是不平等的物质待遇。
第二个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平等,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
从上述可见,平等的真正根源就在于经济领域中,只有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才能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平等转到共产主义的事实上的平等。
三、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成熟时期
马克思于1871年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1]这标志着马克思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最终成型。而“消灭阶级,实现平等,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前提。”[3]从1871年至1895年恩格斯逝世的这段期间内,马克思、恩格斯把平等观提升到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高度来探讨,使其平等理论最终发展直至成熟。
在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成熟阶段的早期,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儿的信》中说道:“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但是永远不可能消除。”[1]在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觉到,恩格斯所强调的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是有附加条件的平等,是对消灭一切不平等荒谬主张的严厉批判。根据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至少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完全的、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即劳动来计量” [4]每个劳动者在他面前都是平等的。在这里“按劳分配”在表面上好像是平等的。但是,这个平等只能代表形式上的平等,还确实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因为,每一个劳动者的自身情况不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4]这种由先天因素或某些后天因素造成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是“不同等的个人天赋”[4]“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对不同等的个人用同一尺度去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4]即由于体力、脑力、能力等的差异,人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也必然存在差异,如果把同一尺度应用在不同人的身上,这就必然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
那么什么时候,才能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平等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才可以算是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民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势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实现平等的真正根源在经济领域内,而不应该存在于法律或是原则之中。
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发展至此已臻于成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1.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3]王岩.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马克思平等思想的理性分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21.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