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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出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是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一个最直接、最生动、最富有成效的载体和手段,不仅能够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会使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潜移默化的提升。
二、《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奖励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我市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二)关于实施奖励主体。由依法作出奖励决定的区、县(市)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关于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拨打消防隐患投诉举报热线“96119”;关注微信公众号“哈尔滨消防”,点击“火灾隐患举报”进行举报;举报人也可直接到辖区消防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向消防部门如实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隐患单位名称、地址、火灾隐患部位等情况。
(四)关于隐患核实。按照管辖权限,属于消防部门管辖的由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由消防部门转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核实情况报消防部门。
(五)关于奖励金额。对被举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元。
1.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塑料绿植装饰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2.搭建阳光棚彩钢板房等违章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3.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锁闭的。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停用或严重损坏的。
5.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即投入使用的。
7.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对举报其他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元。
(六)关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对同一家单位,不同的部位,相同的隐患,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對同一家隐患单位举报多条隐患,仅按照最高奖励额发放一次。
(七)关于奖励方式。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由消防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核实情况。举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可以到消防部门火灾隐患举报窗口领取奖励或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八)关于不予奖励条件。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举报内容经查不属实的;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未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的不予奖励。
五、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最终解读。
附全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1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4日
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通过“96119”举报电话、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可以上传隐患照片、视频。
第五条 对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内容经查不属实、匿名举报以及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被举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元。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塑料绿植装饰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二)搭建阳光棚彩钢板房等违章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锁闭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停用或严重损坏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即投入使用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
对举报其他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元。
第七条 对同一人举报同一家单位的不同火灾隐患的,仅进行一次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受奖励举报人可以到被举报单位所在区县(市)消防大队领取奖励,也可以通过微信转账领取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出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是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一个最直接、最生动、最富有成效的载体和手段,不仅能够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会使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潜移默化的提升。
二、《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奖励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我市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二)关于实施奖励主体。由依法作出奖励决定的区、县(市)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关于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拨打消防隐患投诉举报热线“96119”;关注微信公众号“哈尔滨消防”,点击“火灾隐患举报”进行举报;举报人也可直接到辖区消防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向消防部门如实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隐患单位名称、地址、火灾隐患部位等情况。
(四)关于隐患核实。按照管辖权限,属于消防部门管辖的由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由消防部门转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核实情况报消防部门。
(五)关于奖励金额。对被举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元。
1.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塑料绿植装饰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2.搭建阳光棚彩钢板房等违章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3.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锁闭的。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停用或严重损坏的。
5.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即投入使用的。
7.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对举报其他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元。
(六)关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对同一家单位,不同的部位,相同的隐患,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對同一家隐患单位举报多条隐患,仅按照最高奖励额发放一次。
(七)关于奖励方式。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由消防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核实情况。举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可以到消防部门火灾隐患举报窗口领取奖励或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八)关于不予奖励条件。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举报内容经查不属实的;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未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的不予奖励。
五、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最终解读。
附全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1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4日
哈尔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通过“96119”举报电话、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可以上传隐患照片、视频。
第五条 对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内容经查不属实、匿名举报以及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被举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元。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塑料绿植装饰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二)搭建阳光棚彩钢板房等违章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锁闭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停用或严重损坏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即投入使用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
对举报其他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元。
第七条 对同一人举报同一家单位的不同火灾隐患的,仅进行一次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受奖励举报人可以到被举报单位所在区县(市)消防大队领取奖励,也可以通过微信转账领取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