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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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多数学者缺乏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概念的应有认知,而错误地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界定为两个对立的诉讼模式。本文尝试通过语义分析和对其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的考察,重新定义区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内涵。本文认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在价值取向和诉讼构造上有所区别,正确认识并定义两种模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移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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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多数学者缺乏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概念的应有认知,而错误地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界定为两个对立的诉讼模式。本文尝试通过语义分析和对其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的考察,重新定义区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内涵。本文认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在价值取向和诉讼构造上有所区别,正确认识并定义两种模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移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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