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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沈老伯被撞伤以后……
2012年初冬季节,小高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自行车刹车不灵,又正逢下班高峰,小区道路上居民较多,路经沈老伯家门口,不慎将沈老伯撞倒在地。因两人均熟识,沈老伯从地上站起来后并未感到异常,小高向沈老伯赔礼道歉后就走了。
第二天上午,沈老伯感到腰部疼痛难忍,便由女婿送到医院就诊。经检查,沈老伯腰部骨裂,住院治疗达半个月,共花去医药、诊疗费6700元。出院后,沈老伯找到小高向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但小高却认为沈老伯在撞倒当天并未不适,所以拒绝赔偿。
沈老伯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高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9700元。答辩中,被告对撞倒原告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表示异议,只愿赔偿6700元医疗费。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200元。
专家解析
本案是关于侵害老年人健康权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公民有保障自己人身的生理机能完整正常、不受任何侵犯的权利。本案中由于被告小高的过失,撞伤原告沈老伯,造成其腰部骨裂,因而被告对此应负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呢?《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一般赔偿金额由三部分组成:(1)医疗费用;(2)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本案中,由于原告无(2)、(3)项所列费用,故被告仅同意赔偿第(1)项,即医疗费6700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医疗费用指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小高除了应支付沈老伯的全部医疗费外,还应支付营养费、沈老伯子女护理其父的误工损失费等。故法院除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00元以外,还需支付其他费用1500元。
案例2
乘坐公交车受伤,能否获取责任赔偿?
去年4月,重庆市蔡女士从南坪乘坐公交717路前往朝天门,当公交车行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的时候,车辆突然颠簸起来,公交车尾部当即腾空颠起,坐在最后一排的蔡女士被抛离座位,等落下来时,顿觉腰部剧烈疼痛,且无法站立。
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蔡女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47天,住院期间,蔡女士的身心遭受很大创伤。蔡女士出院以后,其家属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包括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而公交公司只愿意承担蔡女士部分医疗费支出,认为造成事故也与当事人未能拉紧扶手有一定联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事后,蔡女士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并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交公司赔偿伤残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计51136.92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后认为:乘客蔡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其在购票乘车过程中,因车辆颠簸腾空,导致腰部受伤,自身没有过错。而方向盘掌握在驾驶员的手中,驾驶员有义务选择比较平稳、安全的路面行驶,并保证乘客的安全。即使路面坑洼太深,驾驶员也应谨慎驾驶,减速通过,不应轰油门硬冲过去。
所以,被告方公交公司作为车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予以赔偿。鉴于此,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原告39445.42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法庭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愿意在限定时间内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专家解析
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一案件中,乘客蔡女士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上述案件中,蔡女士选择了侵权之诉。
●从侵权角度讲,乘客乘车时,只要没有在车上有乱蹦乱跳等自身过错行为,因车辆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即为车主方侵权,车主方应予赔偿。
●就运输合同来讲,只要乘客购票上车,包括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因为老年人优惠乘车也是由政府给予公交公司一定补贴的),乘客和车主方就建立起运输合同关系,车主方就应该安全地将乘客运抵目的地。
不管选择哪种方式起诉,诉讼结果是一样的。
温馨提醒
关于公民人身健康侵害案件,还需注重寻取案发即时的证人、证据采集,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
据《金色年代》
编辑/王翠萍
沈老伯被撞伤以后……
2012年初冬季节,小高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自行车刹车不灵,又正逢下班高峰,小区道路上居民较多,路经沈老伯家门口,不慎将沈老伯撞倒在地。因两人均熟识,沈老伯从地上站起来后并未感到异常,小高向沈老伯赔礼道歉后就走了。
第二天上午,沈老伯感到腰部疼痛难忍,便由女婿送到医院就诊。经检查,沈老伯腰部骨裂,住院治疗达半个月,共花去医药、诊疗费6700元。出院后,沈老伯找到小高向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但小高却认为沈老伯在撞倒当天并未不适,所以拒绝赔偿。
沈老伯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高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9700元。答辩中,被告对撞倒原告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表示异议,只愿赔偿6700元医疗费。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200元。
专家解析
本案是关于侵害老年人健康权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公民有保障自己人身的生理机能完整正常、不受任何侵犯的权利。本案中由于被告小高的过失,撞伤原告沈老伯,造成其腰部骨裂,因而被告对此应负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呢?《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一般赔偿金额由三部分组成:(1)医疗费用;(2)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本案中,由于原告无(2)、(3)项所列费用,故被告仅同意赔偿第(1)项,即医疗费6700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医疗费用指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小高除了应支付沈老伯的全部医疗费外,还应支付营养费、沈老伯子女护理其父的误工损失费等。故法院除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00元以外,还需支付其他费用1500元。
案例2
乘坐公交车受伤,能否获取责任赔偿?
去年4月,重庆市蔡女士从南坪乘坐公交717路前往朝天门,当公交车行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的时候,车辆突然颠簸起来,公交车尾部当即腾空颠起,坐在最后一排的蔡女士被抛离座位,等落下来时,顿觉腰部剧烈疼痛,且无法站立。
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蔡女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47天,住院期间,蔡女士的身心遭受很大创伤。蔡女士出院以后,其家属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包括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而公交公司只愿意承担蔡女士部分医疗费支出,认为造成事故也与当事人未能拉紧扶手有一定联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事后,蔡女士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并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交公司赔偿伤残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计51136.92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后认为:乘客蔡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其在购票乘车过程中,因车辆颠簸腾空,导致腰部受伤,自身没有过错。而方向盘掌握在驾驶员的手中,驾驶员有义务选择比较平稳、安全的路面行驶,并保证乘客的安全。即使路面坑洼太深,驾驶员也应谨慎驾驶,减速通过,不应轰油门硬冲过去。
所以,被告方公交公司作为车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予以赔偿。鉴于此,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原告39445.42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法庭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愿意在限定时间内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专家解析
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一案件中,乘客蔡女士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上述案件中,蔡女士选择了侵权之诉。
●从侵权角度讲,乘客乘车时,只要没有在车上有乱蹦乱跳等自身过错行为,因车辆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即为车主方侵权,车主方应予赔偿。
●就运输合同来讲,只要乘客购票上车,包括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因为老年人优惠乘车也是由政府给予公交公司一定补贴的),乘客和车主方就建立起运输合同关系,车主方就应该安全地将乘客运抵目的地。
不管选择哪种方式起诉,诉讼结果是一样的。
温馨提醒
关于公民人身健康侵害案件,还需注重寻取案发即时的证人、证据采集,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
据《金色年代》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