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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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如何保证所注入资金的保值增值即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中央汇金公司向这几家银行派出的董事已经承担起国有金融资产代理人的重要职责。在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相继参股四大银行之后,银行董事会的建设将成为保障各方投资者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董事会建设中,董事的专业经验和尽职程度、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的董事问责制等都是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董事会的独立性也不容忽视。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关系到董事会是否能做到不被少数股东或内部人所操纵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关系到董事会作出的决策是否公平,进而影响到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制度的需求:独立性是保持董事会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规定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并通过实施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董事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间并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从长远看,股东所取得回报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利润的多少,而只有银行健康成长,内部经理人的声誉和物质利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提升。但不可否认,有时候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响、决策行为可能产生偏颇。
  首先,由于董事会组成人员具有多样性,不同董事所代表的利益主体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决策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门的利益。比如:内部经理人董事更乐于维护经理人自身的利益,股权董事倾向于维护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外部董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其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有可能使其行为产生偏颇。如:当董事会被少数股东所控制时,它必然倾向于维护少数股东(包括国有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利益;大股东可能会不顾银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急于追求短期分红、或以股东关联贷款等方式单方面追求股东利益而损害银行的长远利益;当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时,有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去维护银行经理人利益等等。
  怎样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怎样避免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产生偏颇?人们试图在实践中采取以下方式求得各方利益的相对公平:
  监管干预。当董事会的决策有失公允时,银行监管部门出于银行长远发展和安全的考虑,可以采取措施对董事会的短期行为加以限制,如限制分红、限制股东贷款等方式。银行内部监事会也可以对董事会的不当决策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表决权设计。如通过累积投票制、信托投票制、重大事项分类表决机制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构建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会。独立的董事会至少可以做到在绝对公平无法实现时,通过谈判能够以某种“对价”方式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得到补偿。
  如何科学地设计董事会的结构,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我们特别关注的。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的董事会能够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适当的协调机制,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一个独立的董事会要求做到:董事会不为少数股东或内部经理人所控制;各方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言人;董事会决策要尽可能兼顾股东利益、银行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理论与经验都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是银行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而董事会的结构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发挥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外大公司中,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全美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平均达3:1.2000年道.琼斯30家公司以及标普500强样本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83%。
  
  制度的缺陷:
  董事会独立性不足
  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常常被看作代表公平的力量,首先代表的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应成为独立董事关注的重点,如:大股东利用上市银行配股、增发等方式过度从市场融资,大股东从银行过度分红,大股东从银行过度贷款等等;独立董事还要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独立意见。
  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寄予过高的期望也是不现实的,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的出发点,并不是要追求最好的经营结果,而是要避免“最坏”的情况出现。
  目前,由于以下原因,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1)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做法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常常唯大股东马首是瞻,没有“独立”发表意见。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2)由于监管日益严格、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肩负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相称的是,目前采取的独立董事兼职的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经有56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不尽职等原因受到处罚,如“郑百文”事件后它的独立董事就因为没有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而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郑百文”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事件对独立董事们震动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全国近百名独立董事辞职。
  
  制度的改进:以适当的股权激励董事会
  如何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董事会中不超过两个内部董事,其余都是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任命应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没有内部董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且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董事资格相互无交叉。
  独立董事协会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以差额的方式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真正能够脱离要制约的对象。推荐的独立董事对协会负责,每年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对表现优异的独立董事予以表彰。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独立董事协会来代表独立董事面对,依法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履责风险。
  此外,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可以由政策部门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学者甚至银行的客户、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外部董事可以从专业、宏观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参与决策,外部董事的不同背景带给董事会多样化的技能与经验。
  ·在经济利益上将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与公司分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领取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费用,由独立董事协会支付独立董事固定薪酬,支付外部董事车马费和参加董事会的津贴。也可由协会来确立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司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式上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助于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参与公司事务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不用担心因发表不同意见被公司炒鱿鱼。专注于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改变现行将独立董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将独立董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培养职业化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协会牵头对候选独立董事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建立事后问责制。例如,英国董事协会正在引入特许董事资格,建立董事准入机制,将来担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具备董事资格所要求的能力。
  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在董事会的构成中,内部董事和股权董事的利益同银行利益的关系最为密切,相比之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同银行利益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密切,有必要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以增强他们的尽职程度。根据小约翰.科利等人的研究,在挑选外部董事的时候,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公司对所有权的看法。DonaldHambrick 和 Eric Johnson 的研究表明,在美国主要公司中,有这么一个不断发展的观点,即董事们需要拥有公司的重要产权,这样才能激励他们完全投入进来。绝大多数外部董事持有适当的归其管制的公司股权,这一现象映射出一种未言明的长期持有信念。有能力的董事常常按照财务资源的多少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因此只有他们愿意投资到与企业净值(股东产权)相关的领域,否则将意味着他们要将其资源分配到其他地方,然后相应地把他们的时间与精力都投入到了其私人资金所投之处。这种逻辑推理建议所有的董事在当选的时候,应该按要求为公司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而且一位董事的大部分薪酬应以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制度的局限性:董事會的独立性作用不能过分夸大
  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和银行稳健发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在董事会中引入绝对多数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对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内部经理人滥用权力,对保护银行利益和银行中小股东利益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
  首先,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的一个方面,有效的董事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独立、专业、尽职、问责等多方面。
  其次,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的基础,可以为银行综合改革的成功提供制度保障,但它不是万能的,并不是银行盈利的法宝。对于一个成功的银行来说,明确的发展战略、良好的治理结构、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统、业务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等都缺一不可。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或价值并无关联性。Hermalin 和Weisbach (1991) 及Yermack (1996) 都指出公司经营绩效与外部董事比例无关;Agrawal 和Knoeber (1996) 甚至认为美国公司使用太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价值无关;而Klein (1998) 的研究则强调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认为内部董事似乎较外部董事更具专业能力,内部董事占投资及财务委员会的席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Bhagat 和 Black (1999) 利用长期水平时间测试,重新检验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联性,也并未发现董事会结构与公司未来的绩效及股票的报酬有明确关系。虽然 Millestein 和 Macavoy(1998) 的研究中发现,公司治理制度好的公司(包括聘用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平均绩效较高,然而 Huson、Parrino 和 Starks (2001) 的研究显示,在1971年至1994年间,尽管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内部人持股比例增加,并强化其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但公司绩效并未因此提高。
  
  制度的边界: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制衡
  在以上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的方案设计中,独立董事协会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和薪酬支付都由独立董事协会负责。任何权力都需要制衡,为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不被滥用,如何约束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边界?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原则供参考:
  有限授权。银行业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协会进行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一旦明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对独立董事协会作出的不当决策,商业银行可以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力。
  相互牵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就每一项具体决策作出详细的职责分工,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在职责的设计上要相互牵制,在决策程序上应当泾渭分明,不能出现交叉,避免非程序性干预。
  公开性。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奖惩、薪酬支付方式应做到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人才库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的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协会形成的决议,应尽可能面向公众举行听证会。任职于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以差额竞聘方式由独立董事协会初选,并利用分类表决机制由商业银行表决通过正式聘任,确定最长任期;独立董事协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随时接受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外部监督。鉴于商业银行董事会会成员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及其决策的公正程度,为确保独立董事尽职和廉洁,防止独立董事沦为商业银行内部经理人和大股东所利用的工具,在外部监管上可以进行如下制度设计: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内部设立监督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和廉洁的监察机构;由独立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保证独立董事诚信行为的长期化;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状况的一部分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披露。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并对其行为构成有效约束。
  
  (作者单位: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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