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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在哲学意义上,人性尊严的“人”指整体意义上的人;人性尊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性尊严由哲学观念走入宪法政治,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性尊严是国家权力限制的逻辑前提,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各国宪法大都将保障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原则的核心。我国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应明确人性尊严为完法概括性条款,建立保障人性尊严的违宪审查机制,解决宪法无人性尊严条款的缺陷,走出由违宪审查机制缺乏所:造成保障人性尊严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