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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二十年里,与高新技术革命相联系的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世界范围的社会经济环境变动。人与人、人与资源、族群与族群、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纷至沓来,与此相对应,国际社会有关发展的理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和推广。这其中,有的是扩展了“发展”的外延,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推广的“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九十年代的“人类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显然是将人们对“发展”的理解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环境、人口和社会;有的是突出强调在通常的发展政策中被忽视甚至被遗忘的层面,例如本世纪以来推广的“有利于穷人的发展”、“公平的发展”和“包容性的发展”,都是在为发展理念注入更加强烈的平等诉求。可以说,每一次更新都是对原有发展理念的丰富和提升,同时又是对现实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动的一种回应。在对发展理念的讨论中,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以自由看待发展》,无疑是一部影响深远的经典文献。在这本书中,他以自己独到的研究视角,包容和综合了上述所有理念。
森把“发展”定义为扩展人类自由的一个过程。对于“自由”,他强调的是社会成员选择自己所珍视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以自由看待发展》,1—43,62—70页,以下只注页码)。这种自由概念,实质上反映的是人类的生活状态,而并不局限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领域,因此其内涵更容易从“不自由”状态反向理解。例如经济贫困,意味着在这一状态下生活的人们未获得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求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增长可谓扩展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还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安排中的诸多工具性自由,例如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的政治自由、享有教育和健康服务的社会机会自由、参与生产和贸易活动的经济自由,保证个人知情权和社会透明度的信息自由,以及借助社会保护(社会安全网)应对生存危机的自由。不同类型的自由可以相互促进,例如政治自由有助于经济自由,社会机会自由有利于政治经济参与,信息自由有利于公平交易和防止腐败,经济自由有助于创造个人财富和公共资源,从而也有助于提供社会机会和社会保护,后者则有助于预防和缓解经济贫困等等。因此,森把自由既视为发展的目的,又看做发展的主要手段。
问题是,如何借助森的视角考察特定社会、地区和群体的发展状况,或者评价以往和现行的发展政策呢?这就需要把“人类享有的自由”用可观察、可测度、可比较的指标表达出来,以便在发展理念和发展现状之间架设一条“逻辑通道”。否则,森提出的发展理念很可能就会流于虚无。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在自己的著作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提炼出两个新概念,作为修筑这一逻辑通道的主要思想阶石:其一,人类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其二,特定社会成员实现其所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的能力(capability)。据此推论,人类享有的自由体现在特定社会成员多种多样的功能性活动之中,例如自由择业,自由迁移,以及拥有尊严地参与社群生活等等。每一成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自己向往的生活,取决于各自行使其选择的能力。这一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外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个人拥有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个人拥有的资源,则又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因为它决定了个人能够行使的权利。
对于上述逻辑,可以用我们熟悉的事例来说明。改革开放前劳动者不能自由迁移和择业,这是集权计划经济制度使然。自转向市场经济始,农村劳动者能够到城市“打工”,然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居住、子女上学和享有社会保护(医疗、养老和救助)等各类活动的种种排斥,不仅限制了他们对迁移的选择,而且阻碍了他们拥有尊严地融入城市社群生活。农村流动人口中只有少数在知识、健康和机会把握方面占优的人,才有可能借助迁移实现职业转换并提高收入,或者通过创办企业积累资源, 逐渐在城市立足并实现社会流动。这个例子不仅显示,制度环境如何决定个人的择业自由;而且还表明,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又如何导致个人择业自由的差别。出于社会正义的理念,公共支持政策和发展计划的援助重点,应当是那些生活选择能力严重受限制的群体、尤其是那些除了存活以外几乎别无选择的群体。与此相关的政策研究,也必须重点探讨限制此类群体选择余地的制度原因、生存环境以及个人特征。
即使仅仅考虑特定社会环境中处境最差的群体,也必须注意个体之间的异质性。不同的个人之间既有千差万别的客观生活状态,又有各不相同的主观偏好。对于制定公共政策与发展计划而言,应当优先排除哪些发展的障碍或者说优先扩展哪些自由?在政策涉及的众多个人当中何者优先?森认为这可以通过公共讨论来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实行一种社会选择。对此我们注意到,“健康长寿的生命”、“教育和知识”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这些偏好,在不同国家或迟或早地会借助法律演化为国民权利,例如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等;或者通过国家战略和政策形成“制度化的社会偏好”〔引自杨春学:《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谐社会理论课题组”未发表的研究报告),二○○五〕。还有国际上诸多人权与劳工权利文书,事实上也或多或少地被缔约国用于保障或促进这些偏好的实现。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历经多次以发展为主题的联合国大会和世界各国首脑会议,国际社会对各国公众表达出来的某些优先偏好已经达成共识。联合国制定的千年发展目标,正是这种共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经过这些政治程序确认的优先偏好,隐含着个人选择和社会选择的统一。
“健康长寿的生命”、“教育和知识”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等社会偏好,分别可以用单个或一组量化的指标来表示。例如,在《人类发展报告》中,人均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毛入学率,以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被用作对应于上述三类社会偏好的指标。同时,每一类指标又被赋予不同的权重,最终构成“人类发展指数”这样一个综合指标,用以测度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或者比较它们之间的发展水平〔参见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二○○四年人类发展报告:当今多样化世界中的文化自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这种指标,实质上隐含着主观偏好与客观现实的统一。决定每一种指标水平的因素,都可以进一步用次级指标来衡量。例如,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儿童营养状况、获得安全饮水的人口比率、卫生服务供给和获得状况等等,既是决定国家和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因素,又是衡量特定群体卫生条件或健康水平的尺度。通过观察这些指标反映的统计信息,就能确认那些在获得“健康长寿的生命”方面遭遇严重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卫生发展政策优先援助哪些人的问题因而也就迎刃而解。同理,教育和经济发展政策的重点目标人群也不难借助量化的指标来确认。可见,这些数量指标既可衡量宏观层面的国家发展程度,又能反映微观层面的群体和个人生活状态。
在获得健康、知识、信息和收入,以及拥有尊严地参与社群生活方面,按照相关数量指标对人口排序,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族群等通常处于序列的底部。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上述多种特征,那就更可能生活在社会边缘,或者说由于受到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获得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的权利,即处于被剥夺、被排斥的状态。减少和消除这种状态,是一个社会基于平等和公正的理念而应有的承诺。这种承诺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至于因为其种族、性别、年龄、财富、身体和宗教信仰等特征,得不到为了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自由而必需的产品、服务和机会。对此,还可以更通俗地以“思想试验”的方式予以诠释:一个穷人不必变成富人就能享受基本健康服务,一位女性不必变成男子就能获得基础教育,一名残疾人不必变成健全人就能参与自己想往的社会活动,一个少数族群的人不必变成多数民族的人就能自由迁移和择业等等。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显然还属于一种尚未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需要推行发展计划、扶贫项目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以促进上述社会承诺的履行。
同样出于社会公正理念,对于每一个接受社会援助的人而言,只要符合受援资格,得到帮助就属于其应有的社会权利,而并非是获得“恩赐”。因此,在设计、实施发展计划和政策的过程中,受援者应当处于主体地位,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和参与这些发展项目。可是在现实中,受援者多半在社会生活中声音微小甚至失语,这既是他们处在社会边缘的一个原因,又是这种生存状态的一个结果。在这个关节点上,森的理论逻辑看似出现了悖论,实则是为强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做出铺垫。纵观以往有关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有的作者仅仅关注受援者的基本生存需求,有的则只是强调受援者的人权。前者有意无意地顺应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后者与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权利优先理论有关。森则指出,为了保证社会边缘群体和个人获得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使之得以主动参与决策过程,就必须把改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措施,纳入发展计划和政策之中。这种制度环境的改善,意味着诸多工具性自由的扩展。可见,森正是在讨论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环节上,不但阐明了受援者基本需求的满足何以要与人权的行使相结合,而且还以此为他提出的发展理念(把自由既视为发展的目的,又看做发展的主要手段),增添了一个具体的注脚。
(《以自由看待发展》,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二年七月版,27.40元)
森把“发展”定义为扩展人类自由的一个过程。对于“自由”,他强调的是社会成员选择自己所珍视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以自由看待发展》,1—43,62—70页,以下只注页码)。这种自由概念,实质上反映的是人类的生活状态,而并不局限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领域,因此其内涵更容易从“不自由”状态反向理解。例如经济贫困,意味着在这一状态下生活的人们未获得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求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增长可谓扩展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还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安排中的诸多工具性自由,例如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的政治自由、享有教育和健康服务的社会机会自由、参与生产和贸易活动的经济自由,保证个人知情权和社会透明度的信息自由,以及借助社会保护(社会安全网)应对生存危机的自由。不同类型的自由可以相互促进,例如政治自由有助于经济自由,社会机会自由有利于政治经济参与,信息自由有利于公平交易和防止腐败,经济自由有助于创造个人财富和公共资源,从而也有助于提供社会机会和社会保护,后者则有助于预防和缓解经济贫困等等。因此,森把自由既视为发展的目的,又看做发展的主要手段。
问题是,如何借助森的视角考察特定社会、地区和群体的发展状况,或者评价以往和现行的发展政策呢?这就需要把“人类享有的自由”用可观察、可测度、可比较的指标表达出来,以便在发展理念和发展现状之间架设一条“逻辑通道”。否则,森提出的发展理念很可能就会流于虚无。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在自己的著作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提炼出两个新概念,作为修筑这一逻辑通道的主要思想阶石:其一,人类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其二,特定社会成员实现其所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的能力(capability)。据此推论,人类享有的自由体现在特定社会成员多种多样的功能性活动之中,例如自由择业,自由迁移,以及拥有尊严地参与社群生活等等。每一成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自己向往的生活,取决于各自行使其选择的能力。这一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外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个人拥有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个人拥有的资源,则又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因为它决定了个人能够行使的权利。
对于上述逻辑,可以用我们熟悉的事例来说明。改革开放前劳动者不能自由迁移和择业,这是集权计划经济制度使然。自转向市场经济始,农村劳动者能够到城市“打工”,然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居住、子女上学和享有社会保护(医疗、养老和救助)等各类活动的种种排斥,不仅限制了他们对迁移的选择,而且阻碍了他们拥有尊严地融入城市社群生活。农村流动人口中只有少数在知识、健康和机会把握方面占优的人,才有可能借助迁移实现职业转换并提高收入,或者通过创办企业积累资源, 逐渐在城市立足并实现社会流动。这个例子不仅显示,制度环境如何决定个人的择业自由;而且还表明,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又如何导致个人择业自由的差别。出于社会正义的理念,公共支持政策和发展计划的援助重点,应当是那些生活选择能力严重受限制的群体、尤其是那些除了存活以外几乎别无选择的群体。与此相关的政策研究,也必须重点探讨限制此类群体选择余地的制度原因、生存环境以及个人特征。
即使仅仅考虑特定社会环境中处境最差的群体,也必须注意个体之间的异质性。不同的个人之间既有千差万别的客观生活状态,又有各不相同的主观偏好。对于制定公共政策与发展计划而言,应当优先排除哪些发展的障碍或者说优先扩展哪些自由?在政策涉及的众多个人当中何者优先?森认为这可以通过公共讨论来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实行一种社会选择。对此我们注意到,“健康长寿的生命”、“教育和知识”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这些偏好,在不同国家或迟或早地会借助法律演化为国民权利,例如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等;或者通过国家战略和政策形成“制度化的社会偏好”〔引自杨春学:《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谐社会理论课题组”未发表的研究报告),二○○五〕。还有国际上诸多人权与劳工权利文书,事实上也或多或少地被缔约国用于保障或促进这些偏好的实现。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历经多次以发展为主题的联合国大会和世界各国首脑会议,国际社会对各国公众表达出来的某些优先偏好已经达成共识。联合国制定的千年发展目标,正是这种共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经过这些政治程序确认的优先偏好,隐含着个人选择和社会选择的统一。
“健康长寿的生命”、“教育和知识”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等社会偏好,分别可以用单个或一组量化的指标来表示。例如,在《人类发展报告》中,人均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毛入学率,以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被用作对应于上述三类社会偏好的指标。同时,每一类指标又被赋予不同的权重,最终构成“人类发展指数”这样一个综合指标,用以测度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或者比较它们之间的发展水平〔参见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二○○四年人类发展报告:当今多样化世界中的文化自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这种指标,实质上隐含着主观偏好与客观现实的统一。决定每一种指标水平的因素,都可以进一步用次级指标来衡量。例如,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儿童营养状况、获得安全饮水的人口比率、卫生服务供给和获得状况等等,既是决定国家和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因素,又是衡量特定群体卫生条件或健康水平的尺度。通过观察这些指标反映的统计信息,就能确认那些在获得“健康长寿的生命”方面遭遇严重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卫生发展政策优先援助哪些人的问题因而也就迎刃而解。同理,教育和经济发展政策的重点目标人群也不难借助量化的指标来确认。可见,这些数量指标既可衡量宏观层面的国家发展程度,又能反映微观层面的群体和个人生活状态。
在获得健康、知识、信息和收入,以及拥有尊严地参与社群生活方面,按照相关数量指标对人口排序,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族群等通常处于序列的底部。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上述多种特征,那就更可能生活在社会边缘,或者说由于受到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获得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的权利,即处于被剥夺、被排斥的状态。减少和消除这种状态,是一个社会基于平等和公正的理念而应有的承诺。这种承诺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至于因为其种族、性别、年龄、财富、身体和宗教信仰等特征,得不到为了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自由而必需的产品、服务和机会。对此,还可以更通俗地以“思想试验”的方式予以诠释:一个穷人不必变成富人就能享受基本健康服务,一位女性不必变成男子就能获得基础教育,一名残疾人不必变成健全人就能参与自己想往的社会活动,一个少数族群的人不必变成多数民族的人就能自由迁移和择业等等。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显然还属于一种尚未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需要推行发展计划、扶贫项目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以促进上述社会承诺的履行。
同样出于社会公正理念,对于每一个接受社会援助的人而言,只要符合受援资格,得到帮助就属于其应有的社会权利,而并非是获得“恩赐”。因此,在设计、实施发展计划和政策的过程中,受援者应当处于主体地位,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和参与这些发展项目。可是在现实中,受援者多半在社会生活中声音微小甚至失语,这既是他们处在社会边缘的一个原因,又是这种生存状态的一个结果。在这个关节点上,森的理论逻辑看似出现了悖论,实则是为强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做出铺垫。纵观以往有关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有的作者仅仅关注受援者的基本生存需求,有的则只是强调受援者的人权。前者有意无意地顺应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后者与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权利优先理论有关。森则指出,为了保证社会边缘群体和个人获得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使之得以主动参与决策过程,就必须把改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措施,纳入发展计划和政策之中。这种制度环境的改善,意味着诸多工具性自由的扩展。可见,森正是在讨论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环节上,不但阐明了受援者基本需求的满足何以要与人权的行使相结合,而且还以此为他提出的发展理念(把自由既视为发展的目的,又看做发展的主要手段),增添了一个具体的注脚。
(《以自由看待发展》,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二年七月版,2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