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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邻里纠纷看起来不大,然而话不投机半句多,有时产生了矛盾很可能激化,从而影响社区安定甚至社会和谐. 比如上海老城厢一带,由于居民居住空间狭小,难免磕磕碰碰,如果听任发展,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结果.
你听说过因为一个水斗而引发七场官司这样的事吗?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接受水斗案的第七场官司时,他们的思路从简单的断案转变到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上了. “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尽管是最终裁判。最终目的是解决矛盾。”主审法官的一席话说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们肩负的责任。
并非一地鸡毛:为了一个水斗
陈香云买下黄浦区老城厢那栋三层砖木结构老式里弄那间楼上没有用水设施的房间之前,不曾想到,入住后,竟然连使用公共水源——这一生活最基本的需求,都得不到保证。
这栋老房早年住的是一家人,老人去世后,5个子女分得了各自的房间,其中归小儿子所有的楼上和楼下两间房屋,被其先后出售.楼上的新房主陈香云为拥有产权证,却没有用水设施打过官司,要求另接水管,并由私房办事处协助确定了水斗的位置。但同楼的邻居们并不认可,理由很简单:你陈香云购房前明知楼上房间没有用水设施,理所当然就应当接受用水不便的现实。况且,按照重新排设管线的设想,势必要穿越公共部位,破坏原有的房屋结构,污水排放也难以解决。陈香云没有想到,法院确认了房地部门标准的水源,但没有支持另接水管安装水斗的诉讼请求。
不另接水管安装水斗,如何用水?这判决不是空中楼阁么?陈香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想不到二审法院仍是维持原判。陈香云一气之下卖掉了房产。
与此同时,买进底楼房间的周蓓玲,对天井里的水斗,三层楼的人家也有使用权并不清楚。于是,周蓓玲一家与三层楼新搬过来的王建华一家为这只水斗的使用权产生了矛盾。同楼的其他老住户也参加了,一致反对王建华改建用水设施的设想。
王建华也不是好惹的,你底楼周蓓玲家可以在公共天井搭建浴室,为什么不允许我改建用水设施?王建华不顾众邻居的反对,擅自将天井里的小水斗换了个大水斗。
周蓓玲也不服气,既然我买的楼下房子,楼下公用部位就应该归我使用。她又把王建华的大水斗换成了原先的小水斗。
王建华火了,“你不让我用水,我也不让你占用公共部位”王建华一纸诉状把周蓓玲一家告到法院,要求周家将楼下公共部位违章搭放的东西全部清除。
然而, 法院的判决并不如王建华诉讼所愿,对这些搭放在公共场所的东西法院是区别对待的:对确实影响通行的鞋柜、橱柜判决拆除;而对一些由来已久的,早在王建华购房前就长期存在的搭建物,对楼里通行没有造成影响的,并未要求拆除。
你法院不判拆除,我也有办法治她!王建华擅自叫人敲掉了周蓓玲家在天井里搭建的浴室。周家连忙打110报警,直到民警闻讯赶来,王建华他们才住手。周蓓玲家80多岁的老人在乒乒乓乓砸浴室的突然袭击中受到惊吓,周蓓玲一气之下当即找人将王建华打得头破血流。派出所正在处理这起打架纠纷呢,110报警又来了,原来王建华私下里也以血还血,找人教训周蓓玲去了。
两起打架纠纷还未调处好,王建华又一张诉状告到法院,振振有词地声称,她周蓓玲让我无法安居,我不得已只得在外面借房子居住,为此,要求法院判处周蓓玲支付其的借房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多元。
要将“用水权”变成水斗
这已是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七次接办这只水斗引发的诉讼了。就这七起诉讼,还不包括判决后上诉的。民一庭法官吴建波翻着案头上厚厚的一叠卷宗,不由陷入了沉思:三年前,这只水斗的第一起诉讼就是由她经手承办的。作为法官,当时她只是本着事实调查清楚,法律关系理顺,不要判错,不要为二审法院改判为宗旨,判处原告陈香云有权使用水源。在她想来,这本来就是居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况且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她的原判。但适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这个判决并没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啊,看看三年来,这个七场官司,8次打110报警的记录,双方各自叫人将对方打得头破血流,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再看看这七场起诉,原告一会儿要求被告清除违章搭建,一会儿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家不断地跑法院诉讼,提出不同的案由,僵持在违法与不违法之间。说到底,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关键还在这个水斗上。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难题,还是得从水斗下手。可是,这个水斗装得上去吗。她想起周蓓玲的质问:“她要我赔钱?那她砸坏我家东西的损失怎么算?老人受到惊吓的损失怎么算?我也要让她赔!”双方都相持不让地表示,倘若再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一拼到底”,难道,第七场官司还不能解决一个水斗的问题吗?双方当事人为求保证用水的权利,置对方的切身利益于不顾,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法院的公信力何在?
其实,吴建波何尝不清楚,就案判案,一断了之并不难,但只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解结还须系结人,调解,有没有这个可能?此案,之前的法官都做过调解工作,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强硬态度,调解都没有成功。吴建波对双方当事人的性格和思维习惯作了分析:这两个女人,一个开按摩店,一个做小生意,倘若让她们认识到法官确实是替她们着想的,想来她们应该是会按你的思路走的。“对,掌握当事人心态,让她们跟我的思路走!”一个大胆的设想划过吴建波脑际:跳开她们双方的诉讼请求,来解决问题的症结。
要将抽象概念的用水权变成水斗,谈何容易!更何况当事人周蓓玲坚持拒绝调解。法官吴建波知道她现在面临着三个方案:一是在现有情况下妥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执行上势必要作变通处理;二是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她将承担很大的风险;三是在于对所有的事都将归终于拿出一个妥善的方案,倘若该方案当事人双方无法接受,那么,前期所有的工作将前功尽弃,而三个方案的根本就是要保证判决怎么得到执行。
突破诉请的成功调解
一个高明的调解方案比判决要难得多,因为判决只要事实查清,法律关系讲清即可,而调解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骑虎难下的吴建波很不甘心地找到了周蓓玲,功败垂成在此一举,她毫不退让地对周蓓玲说“从法律上讲,王建华有用水的权利,法院已作出了判决,就要执行”。吴建波留意观察着周蓓玲的脸色,又缓和了一下语气继续开导她,从道理上讲,你说你有损失,她说她有损失,但这些损失是怎么来的?如果你让她装了水斗,会有这些损失吗?在这件事上,你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对方,退一步说,事情处理不好,你的老母亲整天不得安宁,你能心安吗?再说,你是做生意的人,一次次地打官司,在股市能拉进多少“米”了?见周蓓玲低下了头,吴建波有了信心,“让她装个水斗用水,其实对你家并没有影响”。见周蓓玲的态度有所缓和,吴建波又找到王建华,以保障她用水为前提,希望她考虑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多次沟通后,王建华也点头了。
办这么个水斗的案子对吴建波来说抵得上通常五六个案子的工作量。在吴建波看来,每个人都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输的一方永远说法院不公平。怎样取得一个平衡点?法官要不怕自己给自己添麻烦。扪心自问,在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诉讼中,你觉得经过你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解决?而不是就理论事地审结而已。因为,老百姓也许最后一个希望,就寄托在你法院身上。
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尽管是最终裁判。最终目的是解决矛盾。作为法院,必须承担责任。尽管对于矛盾尖锐持久的顽症,有时付出努力还不能解决,但作为法院,你不能推却。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的社会经验有时比专业经验更重要。第七次诉讼的调解书确定了水斗所有权的归属,为了在实际履行时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方案不发生出入,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吴建波主动联系了物业部门,亲自去现场量尺寸,设计上下水管位置,并绘制草图,甚至细心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用水设施安装”一项注明了“已履行”,并逐一指明“水斗、水龙头、水管等用水设施归原、被告共有,水斗由双方共同使用,南侧水龙头由原告使用,北侧水龙头由被告使用。”历时三载都没有解决的水斗的矛盾终于如愿化解了。
两个月后,周蓓玲送来了锦旗,感谢法官“秉公执法,为民排忧”。其实,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类相邻权纠纷,有60%最终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服判息诉率近80%。■
编辑: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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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案件人民调解
成功率近七成
近年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不断推进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目前,上海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包括知产、海事海商和涉外民事案件)一审调解撤诉率每年保持在60%左右、二审调解撤诉率每年保持在25%左右,呈现出“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的良性循环态势。
近年来,上海法院民事收案量每年以10%递增,2003年初,上海高院提出了“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并始终强调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程。尤其注重庭前调解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和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促使友好协商。
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的同时,上海法院还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2006年初,上海高院明确在原先委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由各区、县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法院办公区域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就近接受委托调解。
你听说过因为一个水斗而引发七场官司这样的事吗?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接受水斗案的第七场官司时,他们的思路从简单的断案转变到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上了. “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尽管是最终裁判。最终目的是解决矛盾。”主审法官的一席话说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们肩负的责任。
并非一地鸡毛:为了一个水斗
陈香云买下黄浦区老城厢那栋三层砖木结构老式里弄那间楼上没有用水设施的房间之前,不曾想到,入住后,竟然连使用公共水源——这一生活最基本的需求,都得不到保证。
这栋老房早年住的是一家人,老人去世后,5个子女分得了各自的房间,其中归小儿子所有的楼上和楼下两间房屋,被其先后出售.楼上的新房主陈香云为拥有产权证,却没有用水设施打过官司,要求另接水管,并由私房办事处协助确定了水斗的位置。但同楼的邻居们并不认可,理由很简单:你陈香云购房前明知楼上房间没有用水设施,理所当然就应当接受用水不便的现实。况且,按照重新排设管线的设想,势必要穿越公共部位,破坏原有的房屋结构,污水排放也难以解决。陈香云没有想到,法院确认了房地部门标准的水源,但没有支持另接水管安装水斗的诉讼请求。
不另接水管安装水斗,如何用水?这判决不是空中楼阁么?陈香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想不到二审法院仍是维持原判。陈香云一气之下卖掉了房产。
与此同时,买进底楼房间的周蓓玲,对天井里的水斗,三层楼的人家也有使用权并不清楚。于是,周蓓玲一家与三层楼新搬过来的王建华一家为这只水斗的使用权产生了矛盾。同楼的其他老住户也参加了,一致反对王建华改建用水设施的设想。
王建华也不是好惹的,你底楼周蓓玲家可以在公共天井搭建浴室,为什么不允许我改建用水设施?王建华不顾众邻居的反对,擅自将天井里的小水斗换了个大水斗。
周蓓玲也不服气,既然我买的楼下房子,楼下公用部位就应该归我使用。她又把王建华的大水斗换成了原先的小水斗。
王建华火了,“你不让我用水,我也不让你占用公共部位”王建华一纸诉状把周蓓玲一家告到法院,要求周家将楼下公共部位违章搭放的东西全部清除。
然而, 法院的判决并不如王建华诉讼所愿,对这些搭放在公共场所的东西法院是区别对待的:对确实影响通行的鞋柜、橱柜判决拆除;而对一些由来已久的,早在王建华购房前就长期存在的搭建物,对楼里通行没有造成影响的,并未要求拆除。
你法院不判拆除,我也有办法治她!王建华擅自叫人敲掉了周蓓玲家在天井里搭建的浴室。周家连忙打110报警,直到民警闻讯赶来,王建华他们才住手。周蓓玲家80多岁的老人在乒乒乓乓砸浴室的突然袭击中受到惊吓,周蓓玲一气之下当即找人将王建华打得头破血流。派出所正在处理这起打架纠纷呢,110报警又来了,原来王建华私下里也以血还血,找人教训周蓓玲去了。
两起打架纠纷还未调处好,王建华又一张诉状告到法院,振振有词地声称,她周蓓玲让我无法安居,我不得已只得在外面借房子居住,为此,要求法院判处周蓓玲支付其的借房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多元。
要将“用水权”变成水斗
这已是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七次接办这只水斗引发的诉讼了。就这七起诉讼,还不包括判决后上诉的。民一庭法官吴建波翻着案头上厚厚的一叠卷宗,不由陷入了沉思:三年前,这只水斗的第一起诉讼就是由她经手承办的。作为法官,当时她只是本着事实调查清楚,法律关系理顺,不要判错,不要为二审法院改判为宗旨,判处原告陈香云有权使用水源。在她想来,这本来就是居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况且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她的原判。但适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这个判决并没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啊,看看三年来,这个七场官司,8次打110报警的记录,双方各自叫人将对方打得头破血流,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再看看这七场起诉,原告一会儿要求被告清除违章搭建,一会儿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家不断地跑法院诉讼,提出不同的案由,僵持在违法与不违法之间。说到底,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关键还在这个水斗上。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难题,还是得从水斗下手。可是,这个水斗装得上去吗。她想起周蓓玲的质问:“她要我赔钱?那她砸坏我家东西的损失怎么算?老人受到惊吓的损失怎么算?我也要让她赔!”双方都相持不让地表示,倘若再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一拼到底”,难道,第七场官司还不能解决一个水斗的问题吗?双方当事人为求保证用水的权利,置对方的切身利益于不顾,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法院的公信力何在?
其实,吴建波何尝不清楚,就案判案,一断了之并不难,但只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解结还须系结人,调解,有没有这个可能?此案,之前的法官都做过调解工作,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强硬态度,调解都没有成功。吴建波对双方当事人的性格和思维习惯作了分析:这两个女人,一个开按摩店,一个做小生意,倘若让她们认识到法官确实是替她们着想的,想来她们应该是会按你的思路走的。“对,掌握当事人心态,让她们跟我的思路走!”一个大胆的设想划过吴建波脑际:跳开她们双方的诉讼请求,来解决问题的症结。
要将抽象概念的用水权变成水斗,谈何容易!更何况当事人周蓓玲坚持拒绝调解。法官吴建波知道她现在面临着三个方案:一是在现有情况下妥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执行上势必要作变通处理;二是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她将承担很大的风险;三是在于对所有的事都将归终于拿出一个妥善的方案,倘若该方案当事人双方无法接受,那么,前期所有的工作将前功尽弃,而三个方案的根本就是要保证判决怎么得到执行。
突破诉请的成功调解
一个高明的调解方案比判决要难得多,因为判决只要事实查清,法律关系讲清即可,而调解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骑虎难下的吴建波很不甘心地找到了周蓓玲,功败垂成在此一举,她毫不退让地对周蓓玲说“从法律上讲,王建华有用水的权利,法院已作出了判决,就要执行”。吴建波留意观察着周蓓玲的脸色,又缓和了一下语气继续开导她,从道理上讲,你说你有损失,她说她有损失,但这些损失是怎么来的?如果你让她装了水斗,会有这些损失吗?在这件事上,你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对方,退一步说,事情处理不好,你的老母亲整天不得安宁,你能心安吗?再说,你是做生意的人,一次次地打官司,在股市能拉进多少“米”了?见周蓓玲低下了头,吴建波有了信心,“让她装个水斗用水,其实对你家并没有影响”。见周蓓玲的态度有所缓和,吴建波又找到王建华,以保障她用水为前提,希望她考虑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多次沟通后,王建华也点头了。
办这么个水斗的案子对吴建波来说抵得上通常五六个案子的工作量。在吴建波看来,每个人都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输的一方永远说法院不公平。怎样取得一个平衡点?法官要不怕自己给自己添麻烦。扪心自问,在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诉讼中,你觉得经过你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解决?而不是就理论事地审结而已。因为,老百姓也许最后一个希望,就寄托在你法院身上。
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尽管是最终裁判。最终目的是解决矛盾。作为法院,必须承担责任。尽管对于矛盾尖锐持久的顽症,有时付出努力还不能解决,但作为法院,你不能推却。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的社会经验有时比专业经验更重要。第七次诉讼的调解书确定了水斗所有权的归属,为了在实际履行时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方案不发生出入,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吴建波主动联系了物业部门,亲自去现场量尺寸,设计上下水管位置,并绘制草图,甚至细心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用水设施安装”一项注明了“已履行”,并逐一指明“水斗、水龙头、水管等用水设施归原、被告共有,水斗由双方共同使用,南侧水龙头由原告使用,北侧水龙头由被告使用。”历时三载都没有解决的水斗的矛盾终于如愿化解了。
两个月后,周蓓玲送来了锦旗,感谢法官“秉公执法,为民排忧”。其实,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类相邻权纠纷,有60%最终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服判息诉率近80%。■
编辑:靳伟华
链接
上海民事案件人民调解
成功率近七成
近年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不断推进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目前,上海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包括知产、海事海商和涉外民事案件)一审调解撤诉率每年保持在60%左右、二审调解撤诉率每年保持在25%左右,呈现出“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的良性循环态势。
近年来,上海法院民事收案量每年以10%递增,2003年初,上海高院提出了“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并始终强调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程。尤其注重庭前调解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和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促使友好协商。
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的同时,上海法院还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2006年初,上海高院明确在原先委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由各区、县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法院办公区域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就近接受委托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