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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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债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债权出现在债中,为权利一方的权利,债权的对立面是债务。债权独立于原权利人而进行转让是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债权转让有利于投资、融资活动,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文章通过债权转让的原因、债权转让标的特殊性、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的撤销、转让债权的实现等方面探析债权转让。
  关键词 债权 转让 抗辩 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28
  一、债权转让概述
  (一)债权转让的原因
  提到债权转让,人们倾向于是债权让与方与受让方通过合同进行。事实上,产生债权转让的原因很多。其中法律规定是原因之一。如法定继承中,基于原债权人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债权;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购买人取得对房屋承租人的相关债权;享有代为求偿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取得相应债权。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原因之二。如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债权进行处分。遗嘱生效后,相关人员取得债权。协议转让是原因之三,也是债权转让的主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人们不主动进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也仍然在进行。尽管发生债权转让的原因很多,但是通过协议进行债权转让最具典型。文章以协议债权转让为例探析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转让债权必须是有效的权利,无效的权利不能转让。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债权转让订约主体就债权转让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债权转让合同即可成立。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债权转让合同要生效也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当然,特殊债权的转让,如国有债权、金融债权、涉外债权等,可能需要经过审批或者登记等特殊程序才能生效。
  二、转让标的特殊性
  (一)可转让债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债权是一种要求相对方即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都可以引起债的发生。债中权利方所持权利即为债权。其中,合同之债所形成的债权较为普遍。但是,不是所有的债权都适合对外转让。可转让债权是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可以视为财产。所谓具有财产性质,就是该债权可以变现为货币,可以用于支付对价或者抵销债务,等等。民间借贷之债较为典型,出借款项一方是债权人,借入款项的一方是债务人。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也就是出借人收取借款本息的权利。
  (二)债权可以分割转让
  债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决定了其转让的灵活性。债权作为转让标的,可以全部对外转让,也可以分割成部分对外转让。充分利用债权可以分割对外转让的特点,可以对债权进行分割以满足支付对价、抵销债务等需要。实践中,债权部分转让也被大胆创新用于融资。将债权按照实际需要的大小进行分割,并对外转让,成为了融资工具。
  (三)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对外转让有相应的限制,对于不具有让与性的债权,不得转让。第一类,根据合同性质不适宜转让的债权。这一类主要包括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主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由特定演员进行演出;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如禁止使用某财产;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担保。
  第二类,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一类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决定债权是否可以对外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设立一个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以限制将来债权的转让。
  第三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一类主要是政府从国家、集体、他人、公共利益等角度考虑认为不适宜转让的债权。至于具体是那些债权,要结合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去确定。
  三、转让涉及主体复杂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债权让与方与债权受让方,债权让与方与受让方是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让与债权的一方必须是有权利处分债权的一方;受让债权的一方应是有资格受让债权的一方。
  对于普通的债权,对受让方的资格无过多限制。但是,对于特殊的债权,如国有债权、金融债权、涉外债权等,对外转让时,债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可能有一定的限制。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天经地义。受让主体一旦变成不能对外放贷的一般法人或是自然人,那么新债權人主张权利时就可能面临主张利息、罚息等无法可依的境况。
  (二)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债务人
  尽管债权转让以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前提,但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还是有一定的影响。最为直接的是,相对于原债权人来讲,债务人要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讲,债权转让对其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一定要客观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债务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债务人,一类是从债务人。主债务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起主要的作用。从债务人主要是指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如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的保证人。
  (三)债权转让合同涉及让与方的债权人
  债权为财产权的一种,债权让与人无偿、低价转让债权时,势必会对让与人的财产造成影响。当让与人恶意债权转让致使其财产减少造成对其债权人利益损害时,让与人的债权人也要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利益。从这个角度讲,债权转让也涉及到债权让与人的债权人。
  四、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尽管,债权转让是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但是,转让债权的最终实现还得依靠债务人全面履行义务。债务人并非当然知道债权转让,债务人也非自然会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将债权转让通知给债务人尤为重要。债权转让未通知到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对于担保人来讲,债权转让没有损害其利益。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理应继续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债权转让后担保的效力,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确保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对担保合同应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由担保人重新确认。当然,如果担保人不愿意介入债权转让,设立担保时可以在担保条款中加一条,即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债权转让由谁通知债务人,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为了避免争议,由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进行通知较为妥当。当然,债权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留有债务人收到通知的相应证据。像登报等通知方式,应当慎用。债务人如果认可债权转让并已经实际履行义务或者出具相关通知收到的确认凭证,那最好不过。
  如果债务人不肯配合或者无法寻到,致使通知程序无法进行。无奈之下诉讼一下也未尝不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也有可能有其他方面的收获,如有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债务的具体方案。
  五、债权转让后的效力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债权如果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形比较特殊,可能是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并存;也可能是数个新债权人并存。债权转让过程中,只是新债权人的加入或是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而原债务人、担保人等并未发生变化。
  (二)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通知后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则不构成履行义务。
  债权转让不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很多,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抗辩权、时效抗辩权等。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六、债权转让的撤销
  债权转让不能侵害债权让与人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让与人无偿转让债权,对让与人的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让与人的债权人可以在其债权范围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让与人的行为。让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债权,对让与人的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债权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让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即债权让与人的转让行为。
  同样,让与人如果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让与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如果是受让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即受让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即债权让与人无偿转让债权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七、受让债权权利的实现
  (一)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存在,债权是否为可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登记等手续,都需要注意。如果没有有效债权存在,债权不能对外转让,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生效程序,债权转让合同不会生效。债权转让的主体即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备出让资格以及受让人是否能够受让债权,同样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以及债权转让合同存在可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事由,那么该受让债权权利的实现难度较大,或者是无法实现。如果情形对债权受让人不利,债权的受让人需要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了债务人
  转让债权的实现依靠债务人的配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无效。如未通知,债务人有可能仍旧向原债权人即债权让与人履行义务,这对受让债权实现不利。此外,债务人如果与债权让与人对债权转让有特别约定,通过通知,债权受让人也能及早发现,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债权转让有效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才可能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当然,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也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对此,债权受让人早一点知道未必是坏事。毕竟,要发生的,总会发生。早知道,早应对。
  (三)是否及时主张权利
  债权转让时,该债权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受让人可以根据债权转让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与债权让与人交涉。对于在诉讼时效内的受让债权,受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如因受让人的原因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实现权利,后果基本上是自负。
  八、结论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可以依法转让。债权是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所有人是让与人,债权的购买方是受让人。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是债权转让的主体。债权是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密切相关。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如果未进行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的转让不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权、抵销权有权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转让同样不能侵害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让与人无偿、低价处置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侵害其债权人利益的,让与人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受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受让人因怠于主张权利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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