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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难的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到侵害现象的分析,提出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伴之而生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就要求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辨别就业过程中的虚假现象,避免上当受骗,从而在择业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实现最佳选择。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就业歧视随处可见,企业利用劳动者客观存在的个体差异,设置层层条件,提高就业门槛,达到所谓!优中选优。特别是面临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的过程中更是受到了用人单位形形色色、名目繁多的歧视,严重地干扰了就业公平。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调查显示69%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现象,56.2%的人承认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户籍、学历、专业、经验、外貌、健康等就业歧视,其中最严重的是经验、学历、性别和户籍歧视。
调查发现,经验歧视成为阻碍大学生实现公平就业的突出原因。目前大多数的招聘信息中,“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惟经验”反映出用人单位只愿“收”不愿“种”的“短视心理”。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在遭遇过户籍歧视的青年中,有57.9%是农村户口,有78.9%是非本地户口。此外,很多用人单位更是有名校情结,不愿意接受一般高校的学生,在招聘时,不顾岗位的实际要求,片面追求高学历。调查显示:在遇到过就业歧视的受访者中,高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遇到“学历歧视”的比例为52.5%,同时高学历者中遭到“非名校歧视”的占17.1%。
走进我国尚不成熟的人才市場,就业歧视已经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年龄、学历、户籍、性别、外貌、身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歧视已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重要门槛。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的陷阱现象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漠视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
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试用协议、工作聘用协议等取代;
任意规定试用期限,随意拖延转正时间,以盘剥廉价劳动力;
以招聘之名扣押毕业生的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件,更有甚者盗取的学生的证件信息进行非法勾当,将大学生当作“替罪羊”;
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一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向求职者收取数目不等的面试费、资料费、报名费、考试费、体检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收钱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
弄虚作假,引诱大学生上当受骗。故意美化公司和岗位信息,再以高薪为诱饵,利用马上签订合同和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套牢求职者;
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一些传销组织以“高薪回报”为幌子,打着“培养精英人才”的旗号,大肆鼓吹“锻炼人”“一夜暴富不是神话”,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就业的法制环境。
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虽有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也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为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有必要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制订专门的、专项的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通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指导性、稳定性的法律,确保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序、规范;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二)规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优化就业环境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日益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主要途径。但在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松懈、信息重复等问题。尤其是少数单位和部门擅自举办营利性的招聘活动、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乱收费加重毕业生负担,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毕业生的利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为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在积极培育就业市场的同时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市场监管,积极培育健康、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坚持公益性和诚信原则、杜绝虚假招聘行为、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市场活动,确保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从就业工作的实践来看,大学生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的不足。因此,在大学生中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防范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帮助其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具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提升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其次,要求其在学习中,逐步培养成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岳颂东,就业歧视,寻根溯源[J]
[2](美)盖瑞#菲勒斯,轻松解读戴明理论[M]
[3]上海地区分课题组,面向21世纪上海女性高等教育研究报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伴之而生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就要求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辨别就业过程中的虚假现象,避免上当受骗,从而在择业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实现最佳选择。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就业歧视随处可见,企业利用劳动者客观存在的个体差异,设置层层条件,提高就业门槛,达到所谓!优中选优。特别是面临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的过程中更是受到了用人单位形形色色、名目繁多的歧视,严重地干扰了就业公平。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调查显示69%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现象,56.2%的人承认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户籍、学历、专业、经验、外貌、健康等就业歧视,其中最严重的是经验、学历、性别和户籍歧视。
调查发现,经验歧视成为阻碍大学生实现公平就业的突出原因。目前大多数的招聘信息中,“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惟经验”反映出用人单位只愿“收”不愿“种”的“短视心理”。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在遭遇过户籍歧视的青年中,有57.9%是农村户口,有78.9%是非本地户口。此外,很多用人单位更是有名校情结,不愿意接受一般高校的学生,在招聘时,不顾岗位的实际要求,片面追求高学历。调查显示:在遇到过就业歧视的受访者中,高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遇到“学历歧视”的比例为52.5%,同时高学历者中遭到“非名校歧视”的占17.1%。
走进我国尚不成熟的人才市場,就业歧视已经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年龄、学历、户籍、性别、外貌、身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歧视已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重要门槛。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的陷阱现象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漠视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
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试用协议、工作聘用协议等取代;
任意规定试用期限,随意拖延转正时间,以盘剥廉价劳动力;
以招聘之名扣押毕业生的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件,更有甚者盗取的学生的证件信息进行非法勾当,将大学生当作“替罪羊”;
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一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向求职者收取数目不等的面试费、资料费、报名费、考试费、体检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收钱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
弄虚作假,引诱大学生上当受骗。故意美化公司和岗位信息,再以高薪为诱饵,利用马上签订合同和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套牢求职者;
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一些传销组织以“高薪回报”为幌子,打着“培养精英人才”的旗号,大肆鼓吹“锻炼人”“一夜暴富不是神话”,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就业的法制环境。
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虽有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也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为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有必要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制订专门的、专项的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通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指导性、稳定性的法律,确保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序、规范;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二)规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优化就业环境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日益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主要途径。但在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松懈、信息重复等问题。尤其是少数单位和部门擅自举办营利性的招聘活动、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乱收费加重毕业生负担,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毕业生的利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为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在积极培育就业市场的同时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市场监管,积极培育健康、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坚持公益性和诚信原则、杜绝虚假招聘行为、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市场活动,确保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从就业工作的实践来看,大学生就业权益屡遭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的不足。因此,在大学生中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防范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帮助其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具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提升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其次,要求其在学习中,逐步培养成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岳颂东,就业歧视,寻根溯源[J]
[2](美)盖瑞#菲勒斯,轻松解读戴明理论[M]
[3]上海地区分课题组,面向21世纪上海女性高等教育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