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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本与效益分析本是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但在立法中引入成本效益分析这一重要概念有很大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意义。本文基于成本效益的相关理论,提出了立法成本效益的内涵,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中的障碍并根据成本效益理论提出对策,最后指出立法成本应当以最合理而不是最小的投入来衡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正义价值应当始终优位于效益价值。
关键词:立法成本;立法效益;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与效益分析本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任何复杂高深的经济学问题均可归结到成本与效益分析这一基础上来。但是,法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具有共通性。美国的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曾说:"…… 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法律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同样存在如何配置最优的问题,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基础,将成本与效益分析纳入法律的研究是可行的。同时,正如波斯纳曾言: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立法中引入成本效益分析这一重要概念有很大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意义。
一 成本效益的相关理论
1.1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的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按照西方经济学关于成本问题的基本观点,成本分为生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下面简要说一下边际成本与机会成本。
边际成本表示生产另一单位产量的额外的或增加的成本,换句话,假定在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的几种生产要素中某一生产要素的使用量固定不变,增加其它要素的使用量,由此造成成本和产量的变化。利用边际成本分析方法,有利于企业对其发展规模的控制。
机会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经济学意义上对机会成本的界定,更多的是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角度着眼的,指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是为采取某一种而不是其它行为所放弃的机会成本。[1]
1.2 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法学研究--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其相关理论问题
1.2.1立法的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
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立法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它是指采用法律调整方式而放弃其他非法律的方式来调整的成本。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社会调控方式的选择,是选择此种规范还是选择彼种规范。
根据经济学上边际成本的概念,立法的边际成本是指法律能达到最小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收益。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效益呈递增趋势。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效益则呈递减趋势,最后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2]
1.2.2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理性经济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之后经济学不断完善和充实,并逐渐将"理性经济人"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假定人都是利己的,而且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
经济学假设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用△E来表示效率,用△C表示成本,用△B表示效益,则△E=△B/△C,只有当△E>1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才可以说△E是有意义。这一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时就意味着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效用的最大化。[3]
二 立法成本效益的内涵
2.1 立法成本的含义
具体来说,立法成本是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直接立法成本也称为狭义的立法成本,仅指行政立法活动所耗费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的运行、立法的程序性活动和立法监督的成本;间接立法成本,又称为法规实施成本,指法律实施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立法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相比较,后者更重要,所占的比重也大得多。[4]
2.2 立法效益的含义
立法的效益是法律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与立法成本间的比值,包括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伦理效益等, 是立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5]立法的经济收益可通过物质生产领域的经济指标来考核;立法的社会收益、政治收益等可通过社会秩序、民主制度、法律意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诸方面进行考核。[6]
2.3 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的关系
直接立法成本只反映数量概念,即立法活动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与时间;而评判这些数量是否必要的前提取决于立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其前提又要通过法律实施来评判。从理论上讲,制定良法的成本必须小于良法的社会效益,否则就没有必要立法;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法律是正确、合理、科学的法律。因此,直接立法成本不能完全反映立法的目的与价值选择,必须从立法的社会效益看待立法成本;必须从法律实施过程看待立法的社会效益,并以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从这个意义说,立法的总成本与立法的社会效益不仅有密切的联系,而且必须是高度统一的。[7]
三 当前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我国立法工作固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实立法中还存在着许多体制上、理念上和工作上的障碍,致使立法的社会效益低下,立法总成本过高,许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施行的现状并不理想,甚至有人认为其"形同虚设"。运用成本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重量轻质严重,加大了立法程序成本、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投入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许多法律纷纷出台,出现了立法泛化,工具化的趋势,许多机关误认为要法治就要什么都立法,以至许多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务也揽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许多法律在没有充分的调研、论证的情况下匆匆颁布,甚至有的机关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也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样的立法很可能是质量低下、不合实际、难以操作的立法,其结果就是成本高昂而效益低下。[8]
根据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效益呈递增趋势。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效益则呈递减趋势,最后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因此不要认为立法越多越好,越快越好,要适当控制法律的数量;其次,根据机会成本理论,不能事无巨细都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解决, 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都要根据选择效益差别和得失进行选择,对法律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慎重分析法律的运行成本和效益,依照"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原则进行立法,以使法律数量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从而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益。
2.合理配置立法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法律的制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效用的最大化。为了最佳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立法主体应当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次序,防止因立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重复而导致立法资源的无谓虚耗。例如,现在一些地方立法基本上是对中央立法的照抄照搬,是中央立法在地方的翻版,没有地方特色。这种重复性立法不仅解决不了地方的实际问题,也是对立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与其照抄照搬,不如将中央立法和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制定合理的地方执行条例,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执行即可。虽然地方的执行条例或者办法,根据制定机关或者是人大或者是政府,都是立法行为。但是,这种执行性的立法,相比较地方的"独立立法"会节约或减少立法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9]
3.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应当制度化、程序化。
在国外,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是作为强制性要求进入立法过程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规定,"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通过"。后来美国更是通过总统令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而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也都规定了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原则。从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国家的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机制,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0]
在我国,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六点第17条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这被认为是第一次提出了探索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问题。2007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南省这一《意见》的出台,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特别是法经济学界的广泛讨论。学者席涛对此指出,"这是我国第一个具体规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此外,浙江省,山东省等尝试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着手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11]
但是,以上只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探索,在成本效益分析领域,可以说中国在很多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列。但是,对成本效益分析在制度分析这个新领域的运用,中国还没有开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仅仅停留在文件上、理念上是不够的,应当在理论与实践的成熟基础上,尽早将其制度化,并进行具体程序设计,将成本效益分析贯彻在立法的各个阶段。同时应该意识到将市场经济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移植到政治领域,其正当性和可行性都存在逻辑上和实践上的困难。虽然成本效益分析的执行非常困难,但在政治、法律、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程度比较高的西方国家,他们可以建立这样的制度,使成本效益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到立法和决策中去。中国现在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说,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风险,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良法之治,"良法"不能出于立法者本位主义利益的考虑,而必须是能节约施法成本,有利于公民,为社会带来多种效益。立法者与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国转型改革时期立法的社会成本、执法司法成本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成本效益分析理念引入法学领域可以促进立法进程的理性化和合理化,对于审视我国的立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对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的分析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法的价值和社会作用往往不能准确的通过量化分析来界定,我们重视法律对效益的追求,但不能忽视自由、正义始终是法的基本价值。
参考文献:
【1】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一版.
【2】张馨元.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1.
【3】张馨元.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1.
【4】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学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7期.
【5】王占霞 徐祖平.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地方立法网.2009-6-15.
【6】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制度.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7期.
【7】孙成文 宫钊: 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研究.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3-07-31.
【8】钟雅婷 刘松安 孔翊东.国外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其启示.言商说法.2008年7月.
【9】张金玲.立法的效益成本分析.法律教育网.2009-2-3.
【10】傅达林.立法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的示范效应. 北京青年报. 2008-02-20.
【11】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8年第7期.
作者简介:袁香丽(1984-),女, 汉族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关键词:立法成本;立法效益;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与效益分析本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任何复杂高深的经济学问题均可归结到成本与效益分析这一基础上来。但是,法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具有共通性。美国的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曾说:"…… 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法律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同样存在如何配置最优的问题,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基础,将成本与效益分析纳入法律的研究是可行的。同时,正如波斯纳曾言: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立法中引入成本效益分析这一重要概念有很大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意义。
一 成本效益的相关理论
1.1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的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按照西方经济学关于成本问题的基本观点,成本分为生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下面简要说一下边际成本与机会成本。
边际成本表示生产另一单位产量的额外的或增加的成本,换句话,假定在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的几种生产要素中某一生产要素的使用量固定不变,增加其它要素的使用量,由此造成成本和产量的变化。利用边际成本分析方法,有利于企业对其发展规模的控制。
机会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经济学意义上对机会成本的界定,更多的是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角度着眼的,指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是为采取某一种而不是其它行为所放弃的机会成本。[1]
1.2 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法学研究--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其相关理论问题
1.2.1立法的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
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立法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它是指采用法律调整方式而放弃其他非法律的方式来调整的成本。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社会调控方式的选择,是选择此种规范还是选择彼种规范。
根据经济学上边际成本的概念,立法的边际成本是指法律能达到最小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收益。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效益呈递增趋势。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效益则呈递减趋势,最后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2]
1.2.2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理性经济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之后经济学不断完善和充实,并逐渐将"理性经济人"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假定人都是利己的,而且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
经济学假设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用△E来表示效率,用△C表示成本,用△B表示效益,则△E=△B/△C,只有当△E>1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才可以说△E是有意义。这一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时就意味着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效用的最大化。[3]
二 立法成本效益的内涵
2.1 立法成本的含义
具体来说,立法成本是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直接立法成本也称为狭义的立法成本,仅指行政立法活动所耗费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的运行、立法的程序性活动和立法监督的成本;间接立法成本,又称为法规实施成本,指法律实施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立法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相比较,后者更重要,所占的比重也大得多。[4]
2.2 立法效益的含义
立法的效益是法律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与立法成本间的比值,包括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伦理效益等, 是立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5]立法的经济收益可通过物质生产领域的经济指标来考核;立法的社会收益、政治收益等可通过社会秩序、民主制度、法律意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诸方面进行考核。[6]
2.3 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的关系
直接立法成本只反映数量概念,即立法活动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与时间;而评判这些数量是否必要的前提取决于立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其前提又要通过法律实施来评判。从理论上讲,制定良法的成本必须小于良法的社会效益,否则就没有必要立法;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法律是正确、合理、科学的法律。因此,直接立法成本不能完全反映立法的目的与价值选择,必须从立法的社会效益看待立法成本;必须从法律实施过程看待立法的社会效益,并以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从这个意义说,立法的总成本与立法的社会效益不仅有密切的联系,而且必须是高度统一的。[7]
三 当前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我国立法工作固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实立法中还存在着许多体制上、理念上和工作上的障碍,致使立法的社会效益低下,立法总成本过高,许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施行的现状并不理想,甚至有人认为其"形同虚设"。运用成本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重量轻质严重,加大了立法程序成本、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投入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许多法律纷纷出台,出现了立法泛化,工具化的趋势,许多机关误认为要法治就要什么都立法,以至许多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务也揽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许多法律在没有充分的调研、论证的情况下匆匆颁布,甚至有的机关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也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样的立法很可能是质量低下、不合实际、难以操作的立法,其结果就是成本高昂而效益低下。[8]
根据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效益呈递增趋势。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效益则呈递减趋势,最后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因此不要认为立法越多越好,越快越好,要适当控制法律的数量;其次,根据机会成本理论,不能事无巨细都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解决, 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都要根据选择效益差别和得失进行选择,对法律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慎重分析法律的运行成本和效益,依照"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原则进行立法,以使法律数量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从而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益。
2.合理配置立法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法律的制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效用的最大化。为了最佳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立法主体应当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次序,防止因立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重复而导致立法资源的无谓虚耗。例如,现在一些地方立法基本上是对中央立法的照抄照搬,是中央立法在地方的翻版,没有地方特色。这种重复性立法不仅解决不了地方的实际问题,也是对立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与其照抄照搬,不如将中央立法和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制定合理的地方执行条例,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执行即可。虽然地方的执行条例或者办法,根据制定机关或者是人大或者是政府,都是立法行为。但是,这种执行性的立法,相比较地方的"独立立法"会节约或减少立法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9]
3.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应当制度化、程序化。
在国外,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是作为强制性要求进入立法过程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规定,"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通过"。后来美国更是通过总统令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而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也都规定了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原则。从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国家的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机制,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0]
在我国,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六点第17条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这被认为是第一次提出了探索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问题。2007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南省这一《意见》的出台,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特别是法经济学界的广泛讨论。学者席涛对此指出,"这是我国第一个具体规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此外,浙江省,山东省等尝试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着手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11]
但是,以上只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探索,在成本效益分析领域,可以说中国在很多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列。但是,对成本效益分析在制度分析这个新领域的运用,中国还没有开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仅仅停留在文件上、理念上是不够的,应当在理论与实践的成熟基础上,尽早将其制度化,并进行具体程序设计,将成本效益分析贯彻在立法的各个阶段。同时应该意识到将市场经济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移植到政治领域,其正当性和可行性都存在逻辑上和实践上的困难。虽然成本效益分析的执行非常困难,但在政治、法律、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程度比较高的西方国家,他们可以建立这样的制度,使成本效益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到立法和决策中去。中国现在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说,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风险,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良法之治,"良法"不能出于立法者本位主义利益的考虑,而必须是能节约施法成本,有利于公民,为社会带来多种效益。立法者与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国转型改革时期立法的社会成本、执法司法成本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成本效益分析理念引入法学领域可以促进立法进程的理性化和合理化,对于审视我国的立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对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的分析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法的价值和社会作用往往不能准确的通过量化分析来界定,我们重视法律对效益的追求,但不能忽视自由、正义始终是法的基本价值。
参考文献:
【1】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一版.
【2】张馨元.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1.
【3】张馨元.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1.
【4】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学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7期.
【5】王占霞 徐祖平.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地方立法网.2009-6-15.
【6】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制度.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7期.
【7】孙成文 宫钊: 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研究.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3-07-31.
【8】钟雅婷 刘松安 孔翊东.国外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其启示.言商说法.2008年7月.
【9】张金玲.立法的效益成本分析.法律教育网.2009-2-3.
【10】傅达林.立法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的示范效应. 北京青年报. 2008-02-20.
【11】吴渊.浅析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学研究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8年第7期.
作者简介:袁香丽(1984-),女, 汉族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