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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银发同居现象也日益增多。银发同居现象不仅是对老年人身心的慰藉,更是针对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的一副缓冲剂。银发同居是否可以构成事实婚姻以及银发同居期间死亡后的遗产认定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同居;遗产;婚姻;老年人群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体现的婚姻关系已经逐步向多元化发展,非法同居现象越来越广泛而长久的存在。这一现象不仅客观存在于年轻人群当中,在老年人群中更是尤为普遍。针对老年人群而言,非法同居虽然能躲避再婚风险并兼顾解决养老困境,但因双方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依据事实婚姻主张继承,或者在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概念界定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1]从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认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且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双方没有不能结婚的实质障碍,单纯缺少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2]即事实婚姻的特征为同时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的外观以及婚意。
非法同居,在理论界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3]即非婚同居应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建立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共同生活状态。即非法同居的特征为:双方虽共同生活,但不具备婚意以及婚姻的外观。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区别如下:第一,主观共同生活目的不同。事实婚姻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即具备婚意,而非法同居的双方仅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而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第二,客观表现形式不同。事实婚姻双方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具备婚姻外观,而非法同居因以伴侣的名义共同生活而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具备婚姻的外观。第三,法律保护程度及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具有等同于法律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且法律效力追溯至事实婚姻缔结之日。与非法同居相比,法律给予事实婚姻程度更高、范围更广、规定更明确的保护。
二、离婚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
夫妻双方离婚后,再次共同生活并构成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依法不构成事实婚姻。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之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离婚后同居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即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离婚后再次同居的行为排除其构成事实婚姻的可能性。即便二人再次同居期间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依据该条规定,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仅构成非法同居关系。其次,从客观事实以及二人的意思表示来看,二人长达数十年来历经事实婚姻的缔结、以及离婚诉讼,在离婚后同居期间,其二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本人婚姻状态的再次选择应该是清楚明晰的,再结合二人虽同居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没有再次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即便周围的人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因当事人本人并无结婚的婚意,故不能构成事实婚姻。
三、遗产分配认定
老年人的非法同居更多表现为一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经过深思熟虑的权宜之计,它不仅是一种两性结合方式,也是一种养老手段。[4]实践中,许多老年人在非法同居时已是年近古稀,双方结伴共同生活期间,往往一方对另一方尽了较多的扶养、扶助义务,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甚至以配偶的名义操办葬礼等身后事。在此情况下,对死者遗产的分配认定不仅涉及同居伴侣的财产利益,更是对同居伴侣的心理慰藉以及对其将来独自晚年生活的保障。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以及法律上的身份认定与婚姻关系中的相应权利相比,尚且薄弱。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遗产,要依据二人身份关系进行区分。一是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若二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一方可以死者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若二人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则无法依据法定继承获得遗产。二是作为非继承人分配遗产。如该同居伴侣主要依靠死者扶養,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该同居伴侣对死者扶养较多的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虽然对一些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情感上付出了较多的老年同居伴侣而言存在些许“不公平”,但是该部分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一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和谐,也给了一些老年人“黄昏恋”的自由。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现实中存在子女阻挠父母在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现象,然老年人也有情感上和生理上的需求,银发同居的法律规定,现实的缓解了老年父母的身心需求以及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的矛盾,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47页.
[2]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二期,第12-13页.
[3]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39卷第96页.
[4]徐冠一:《“银发同居”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
关键词:同居;遗产;婚姻;老年人群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体现的婚姻关系已经逐步向多元化发展,非法同居现象越来越广泛而长久的存在。这一现象不仅客观存在于年轻人群当中,在老年人群中更是尤为普遍。针对老年人群而言,非法同居虽然能躲避再婚风险并兼顾解决养老困境,但因双方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依据事实婚姻主张继承,或者在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概念界定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1]从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认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且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双方没有不能结婚的实质障碍,单纯缺少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2]即事实婚姻的特征为同时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的外观以及婚意。
非法同居,在理论界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3]即非婚同居应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建立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共同生活状态。即非法同居的特征为:双方虽共同生活,但不具备婚意以及婚姻的外观。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区别如下:第一,主观共同生活目的不同。事实婚姻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即具备婚意,而非法同居的双方仅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而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第二,客观表现形式不同。事实婚姻双方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具备婚姻外观,而非法同居因以伴侣的名义共同生活而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具备婚姻的外观。第三,法律保护程度及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具有等同于法律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且法律效力追溯至事实婚姻缔结之日。与非法同居相比,法律给予事实婚姻程度更高、范围更广、规定更明确的保护。
二、离婚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
夫妻双方离婚后,再次共同生活并构成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依法不构成事实婚姻。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之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离婚后同居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即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离婚后再次同居的行为排除其构成事实婚姻的可能性。即便二人再次同居期间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依据该条规定,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仅构成非法同居关系。其次,从客观事实以及二人的意思表示来看,二人长达数十年来历经事实婚姻的缔结、以及离婚诉讼,在离婚后同居期间,其二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本人婚姻状态的再次选择应该是清楚明晰的,再结合二人虽同居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没有再次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即便周围的人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因当事人本人并无结婚的婚意,故不能构成事实婚姻。
三、遗产分配认定
老年人的非法同居更多表现为一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经过深思熟虑的权宜之计,它不仅是一种两性结合方式,也是一种养老手段。[4]实践中,许多老年人在非法同居时已是年近古稀,双方结伴共同生活期间,往往一方对另一方尽了较多的扶养、扶助义务,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甚至以配偶的名义操办葬礼等身后事。在此情况下,对死者遗产的分配认定不仅涉及同居伴侣的财产利益,更是对同居伴侣的心理慰藉以及对其将来独自晚年生活的保障。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以及法律上的身份认定与婚姻关系中的相应权利相比,尚且薄弱。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遗产,要依据二人身份关系进行区分。一是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若二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一方可以死者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若二人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则无法依据法定继承获得遗产。二是作为非继承人分配遗产。如该同居伴侣主要依靠死者扶養,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该同居伴侣对死者扶养较多的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虽然对一些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情感上付出了较多的老年同居伴侣而言存在些许“不公平”,但是该部分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一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和谐,也给了一些老年人“黄昏恋”的自由。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现实中存在子女阻挠父母在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现象,然老年人也有情感上和生理上的需求,银发同居的法律规定,现实的缓解了老年父母的身心需求以及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之间的矛盾,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47页.
[2]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二期,第12-13页.
[3]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39卷第96页.
[4]徐冠一:《“银发同居”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