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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独立而存在,而是与区域经济发展、区域政策制定等多方面相互联系的。全面深化改革形势下,以大城市圈为核心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区域法制的实施,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不仅具有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改进作用,而且具有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现有区域法制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加强区域法制的实施,以促进区域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