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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天价乌木案”引起了学术界关于无主物与埋藏物的大讨论,直到今天也无法得出一个最终的结论,因为我国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对无主物做出规定,对于埋藏物的规定也只是寥寥数语,所以关于天价乌木究竟是无主物还是埋藏物的争论也仍在持续之中。本文以“天价乌木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无主物、埋藏物以及遗失物的对比分析,根据物权法的先占制度在民法中的区别适用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