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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
摘 要: 近代中国出现的早期大学,基本是国立、省立、私立和教会大学等在萌芽发展中并存。从政府层面看,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包括分级、资格取得等明文规定,各大学又因实际情况不同而实现路径迥异,其中,省立重庆大学尤其具有典型性,主要表现在聘任委员会、聘任方式与聘任时间等方面。可为今日各省立及国立大学尚在进行中的人事制度改革等提供某种路径借鉴。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3-0034-06
一、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相关政府法令据笔者所见,整个民国时期最早提及大学教师聘任的是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此令共二十二条,谈到教师“聘任”的内容有两条。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第十四条规定:“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从字数来看,两条规定不足20字,但是它却极具开创意义。第一,它是民国时期最早对大学教师聘任作出规范的法律文本。第二,在称呼上,用教授、助教授、讲师代替了清末京师大学堂对教师的“教习”或“教员”之称,使之更近代化。但是,此《大学令》却根本未曾言及省立大学。
到“1922年时,中国有国立大学5所、省立大学2所、私立大学13所。三者相加,共20所”,并且“在20世纪头20年中,教会大学规模日宏、声誉日隆、学生人数逐渐增多。经过不断的合并联合,最后在华教会大学共16所”〔2〕。由此看来,当时教会大学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国立和省立大学,而省立大学又是其中数量最少的一类,堪称“弱势群体”。
在政府所颁法令中,较早明确提及省立大学的应是1929年7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由省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大学;由市政府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
关于省立大学教师分类,第十三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对于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第十四条规定:大学聘任的兼任教员,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的三分之一。
而对于省立大学校长之任命,第九条规定: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除国民政府特准外,均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同时,对此条内容,1934年4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又进行了修改。“大学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简任,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3〕
此后,1940年8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又一次对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等作出了政策性规范。
《暂行规程》中关于省立大学教师聘任之规定如下:
第一、二条分别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
第三条规定,助教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2)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实现路径研究——以省立重庆大学为个案第四条规定,讲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在国内外或研究院所研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2)任助教四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3)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科确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4)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有专门著作者。
第五条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获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2)任讲师三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并有专门著作者;(3)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并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者,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
第六条规定,教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重要之著作者;(2)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从事该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或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者。
虽然《暂行规程》中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相关内容比较详细完善,而且便于操作,但是在其颁布以后,却遭到了许多教师的反对。甚至有“不少教授把教育部发下来的教员资格审查表投进了废纸篓里”〔4〕。因为他们认为这不仅是政治干预学术,而且还是政府欲图加强对教师控制的一种表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暂行规程》第九条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之审查,由各校院呈送教育部提交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之,即把审查教员资格的权力收归到了教育部。
《暂行规程》颁布以后一直到1947年10月,经过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凡二十八批,计教授二五六三人,副教授一二○五人,讲师一九六二人,助教二四九七人,共八二二七人”〔5〕。学术审议委员会平均每年共审议一千一百余名教师。1946年,陈东原在谈及这个问题时也说到:“自一九四○年开始办理以来,经审查合格者,计有教授二四二九人,副教授一○四三人,讲师一七八五人,助教一九一一人,共七一四一人。尚有四分之一教员,正在继续办理中。”〔6〕从1946年与1947年审查合格的各等教员的数字来看,说明南京国民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包括省立大学在内的各类型大学教师的控制。
在此之前,无论是北洋军阀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法律法令,都是把最初审查教师资格与最终聘任教师的权力交给各大学,如前面提到的《大学令》以及后来的《大学组织法》,教师之聘任都是规定由各系或院长参照学校的聘任规则呈请校长聘请的。
由于《暂行规程》颁布于抗战时期这个特殊的背景下,各大学正忙于学校的生存与维持,并没有多少精力与闲暇顾及这个规程的规定。教育部的学术审议委员会尽管每年都审议了一些教师的资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教师资格的审查与教师的具体聘任很多大学基本上仍是按照自己旧有的方式在施行。
或正鉴于此,在抗战胜利以后,教育部对大学发展诸事宜重新进行了审视,并拟订了新的法律。1948年1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法》。其内容一共三十三条,与省立大学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二条规定,大学由省立者为省立大学,由直辖市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前项大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第八条规定,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简任,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呈报教育部备案,校长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这对大学性质又作了明确界定。第十二条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系主任商请校长聘任之。这说明,大学教师资格的最初审查与最终聘任还是回到了由大学自己系院与校三级共同决定的轨道上。
《大学法》内容本身虽与此前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令有不少重合之处,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说,《大学法》却是民初颁布《大学令》以来所有关涉大学法律法令的母法。此法颁布实行不久,国民党政权即崩溃。不过,它的颁布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因为它毕竟是此后大学得以生存或进行改革的法律依据。而且,从民初到南京国民政府灭亡期间,颁布的与大学相关的法律法令为数不少,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大学法》,这也说明在大学法制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它是一个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现今,我们的一些大学也在进行着一些不同程度的改革,但是,从法律这个角度看,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大学改革迄今为止主要是以笼统的‘改革意识形态’为其正当性基础,但却常常缺乏充分的国家法律和法令依据。在中国的改革日益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大学的改革同样需要法制化”,因此,“中国的大学改革实际上已经到了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学改革法’的时候。因为大学改革现在涉及的许多问题并不是大学本身可以解决的,也不应该由大学当局来任意处理,而是必须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①。
二、省立重庆大学教师聘任的实践路径1929年成立的重庆大学,虽自己号称“国立”,但其实质却是省立,其初期并未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允准②。不过,关于教师聘任,却从其成立伊始就已有明确规定了。如1929年的《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预科课程由副教授、讲师担任之。于必要时得斟请助手协助之。”“本科课程由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担任,以助手协助之。”就把预科与本科任教教师作了明确的区分。同时,除了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四种以外,还有助手一职,这是教育部法令与其他国立大学等所没有的。
关于各科各系教师之聘任,《草案》规定:“文理工商四科,各设学长一人,协助校长办理全校教务,并商承校长聘请本科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各科各系设系主任一人,协同学长办理本系教务,并商承校长聘请本系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草案》也提出了相关荐举聘任程序。1932年10月,对《草案》的大纲又规定:“各学院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若干人,由校长商同院长、教务长、系主任聘任之。”③虽然荐举聘任性质未变,不过,有教务长参与商同似乎又是另一特殊情况。
就具体的聘任事宜而言,《草案》规定:“所有本科及预科各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之延聘及待遇细则另定。”④
此细则,即是指1929年制订并从该年开始施行的《教员延聘施行细则》,其内容共二十四条,分为“甲、聘书;乙、初聘书之期限;丙、续聘书;丁、辞退及辞职;戊、待遇;巳、兼职;庚、授课时间及请假;辛、附则”八个部分。其第一条规定:“延聘教授、副教授、特约教授、讲师、助教均用聘书”。从表面上看,重庆大学教师之分等设级中也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等,似乎与部令规定无异,但是其后规定中所体现的则不完全是这个意思。如第四条规定:“教授、副教授、助教之初次聘书,无论何月何日致送,均以第二学期终即七月三十一日为终期。”第五条规定:“特约教授及讲师之聘书不预定期限。”不仅对发初聘书的时间作了规定,同时因把教授、副教授、助教的初聘分为一类,而把讲师与特约教授归于另一类,且聘任不定期限,这说明“讲师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列入大学教员的等级”的说法的确有⑤。
对第一次聘任期满以后续聘的规定是:“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换聘书之期,教授续聘期以三年为限,但副教授、助教续聘期以一年为限”。即是说教授和副教授、助教之续聘期限还是有区别的,对待教授自是放得要宽一些。同时,“教授、副教授、助教若至六月十六日尚未接到本校续聘书,即作为解约”。后来,重大对此又作了一些修改,与此前制定的聘任制度也有差别⑥。
在聘任制度建设上,1934年12月18日,重庆大学制定了《重庆大学聘任委员会细则》。这是为已成立于1933年的聘任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细则〔7〕。
此《细则》共六条内容,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对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与人员组成进行了规定。“本会专司本校各科教授、副教授、助教及讲师之延聘一切事项。”“本会委员以下列人数组成:(1)校长;(2)各院院长;(3)各系主任;(4)教务主任;(5)教授;(6)副教授。”此处应须注意的是,组成人员中有“副教授”,而在别的国立大学,一般都有几位教授代表参加。其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聘任委员的权限与聘任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各系主任有提出之权,全体委员有审查之权,委员长有抉择之权”,“关于延聘手续,除校长外得由教授、副教授自由提交各该系主任于大会中审查之”。即是说对于被聘者,除了校长外可以由委员中的教授或副教授提交给本系主任,再在“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五日举行的常会”中加以审查讨论,最后由校长作人员取舍⑦。
由于重庆大学成立时仅办预科,且招收的学生比较少,如1929年10月开学时,实际缴费注册的学生仅有20多个,不得已,开学以后又进行了两次补招〔7〕,所以学校规模也比较小。同时,从1929年10月重庆大学成立至1935年8月期间校长都为刘湘,而刘多数时间又不在校,故使学校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在1930年春季开学时,教师一共24人,其中副教授6人,助教2人,讲师16人。到了第二学期开学时,教师总数为26人,其中副教授10人,助教无,讲师16人⑧。总共才增加2人,可见其发展迟缓,而且特约教授与教授也没有。即使是1932年8月开始招收本科学生、1933年下半年增设农学院并使学校共有文、理、农三学院以后,到1935年5月,重庆大学在正式确立为省立之前,学生也才只有170余人。特别是学校专任教师增加不多。故胡庶华在正式应聘为重庆大学校长之前对重庆大学进行考察后曾建议:“今后应多聘专任教授,常川住校。”〔7〕时局的混乱与经费的短缺也使重庆大学的发展时常受制。所以总体看来,重庆大学从建校办预科至办本科后两三年里,虽然一些规章制度基本确立,但重庆大学在学生、教师质量以及图书仪器购置上都进展缓慢〔7〕。
实际上,重庆大学得到较大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也是在胡庶华任校长以后。1935年8月1日,原重庆大学校长刘湘与副校长甘绩镛将重庆大学关防及校长官章各一枚,连同学校的财产账目、公物文卷、图书仪器及一切应行移交的东西分别造具清册专案移交后,新校长胡庶华约上午十时来校视事,即正式走马上任⑨。
胡庶华任校长以后,即对重庆大学的组织结构如秘书处、校务会议、教务会议等进行了调整,但是,着力尤显者还在于对教师之聘任方面。经过胡庶华在省内省外的大力聘请,1935年秋季开学以后,教师人数即已达到52人,几乎为1930年秋季开学时的两倍。其中教授为24人,讲师21人,助教3人,军事训练教官2人,国术教师1人,体育主任1人⑩。教授人数居第一且接近教师总数之一半,表明此时重大对教授之重视,但是同时副教授一级没有,亦说明在教师之具体聘任时,没有明显的四级划分。
经过近一年的整顿与聘请,到1936年秋季开学时,教师总数比1935年增加了13人,共为65人。其中教授33人,讲师15人,助教11人,体育、国术导师、军事教官共6人。教授人数增加了9人,体现了胡庶华校长重视教授聘请之一贯思想。在这33位教授中,除了2人情况不详、2人自国内大学毕业以外,其他29人都有过留学经历,占教师总数的87.9%。其中留学德国的教师有7人,留学法国的有10人,留学美国的有7人,留学英国与日本者各2人,留学比利时的有1人。可见留法者稍多,留德与留美者相同。因此尽管胡庶华本人曾经留学德国,但他并不是完全以引进有同样留德经历的人入重大,而是做得比较公正,聘请了留学不同国家的教授,因此也未见有人说其搞派系聘任。后来,胡庶华又增聘曾到德国考察过的杨懋实、英国伦敦大学博士彭蜀麟、德国明兴工业大学毕业的李文光、英国B.T.H电机制造厂学士实习班毕业的朱瓒祖与北京大学工学院毕业的徐崇林为教授,使教授人数增至38位。这38位教授中,有博士学位者8人,硕士学位者7位,大学、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肄业者有24人。虽然具有高学位者似乎并不多,但他们在就聘重庆大学之前大家都有过丰富的教育或实业界经验,而并不是刚回国或一毕业即被聘为教授。如在被胡庶华聘任之前已经在别的学校或重庆大学任过教授一职的就有21人,占总数的55.3%;在别的学校任过讲师或在矿业、水力、生物、医学等界有过从业经历的有17人,占44.7%。刚毕业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被聘为教授者无一人。说明胡庶华校长在择聘教授时很注重其从业经历,而并不以学位文凭为唯一聘任条件。另外,有过留学和教授经历但没有被重庆大学聘为教授的也有其人,如蓝素琴与张又新二人都曾留学国外,结果他们一个被聘为专任讲师,一个被聘为讲师,这主要与该校所开课程和被聘者所学专业及从事的工作有关。
1937年秋季开学时,虽然教师总数比上年增加不多,有75人,但是教授人数仍增加了7人,为45人;讲师增加了12人,为27人;体育导师3人。教授人数仍居第一,说明胡庶华校长贯彻的仍是其重视聘请教授之主张。其中未见副教授与助教甚或别的教师人数之统计,表明重庆大学在教师结构上仍不平衡,不仅没有体现出部令对教师规定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的划分,而且与1935年和1936年相比,甚至更简单化。
另外,1935~1937年胡庶华校长在重庆大学聘任的教师中,虽然本省籍教师占据主流,但逐渐呈下降趋势,而外省与外籍教师和情况不明者呈逐渐上升趋势。特别是1937年,外省籍教师总数超过了本省籍,而且还有一名来自美国的外籍教师戴爱士。
三、小结由上论述可见,此段时期的省立重庆大学教师聘任细则与教育部令之间不仅有着不同,而且,省立重庆大学本身在不同时期因有不同的主政者,教师聘任的实际操作也存在较大差异。与不同性质的国立大学相比较,即使是与同处一省之中的国立四川大学相比较,两者的差异就更明显。这种差异应当是近代以来独立办学、自由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且省立大学因其不属于教育部直辖,自主办学倾向则更为明显,政策制定也更为灵活。
1943年,重庆大学从省立改为国立,教师聘任在制度和实际操作上开始与教育部令逐渐合一,翻开了其发展的新一页。其结果是,在政府主导与教育部严格要求下,千篇一律的办学模式亦在重庆大学逐渐形成,直至南京国民政府覆亡。
注释:
①参见钱理群、高远东编的《中国大学的问题与改革》第3-14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2003年5月,北京大学公布了《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这虽是最早对北京大学一校之内的一个局部性改革方案,但是却引起了整个社会特别是高等教育界的强烈反响。不仅新闻媒体有广泛报道,而且许多内地、香港与海外学者都参与了讨论。众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案提出了或支持或反对或批评的意见。不过,笔者以为,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真正要使大学教师聘任与职务晋升甚至别的方面的改革落到实处并继续推进,没有一个《大学法》或者《大学改革法》作为依据,确实于理于法不合。另外,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界杂志社编的《学术界》,在2003年第5期上亦曾刊登有张维迎、李猛、郑志刚、杨玉圣、周黎安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激烈争论的文章;同时,2003年7月3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7月22日的《新民晚报》等报也有文章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同侧面阐释过不同的观点。
②1929年10月12日,重庆大学成立,刘湘任校长。仅从时间上看,重庆大学比国立四川大学成立还早。虽然刚开办时它实际上为预科性质,而且是省立,但是在重庆大学自己依据南京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而拟订的《国立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中却明确地写明为“本校定名为国立重庆大学”(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另外,《重庆大学校史》在叙述其历史时也说到:“重大创办后,立案问题并未解决。虽然号称国立,并未取得国民党南京政府教育部的承认。”(重庆大学校史编写组1984年编的《重庆大学校史》(上册)(1929.10—1949.11),第41-42页。
③《重庆大学筹备委员修正之重大组织大纲》,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
④《国立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虽然在创办重庆大学时,筹备会借鉴了国立成都大学等校的经验,但是可能正因为制定的仅是一个“草案”,所以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从当时学者教授等对教师聘任等问题的一些讨论中,我们仍可见在当时人心中,对于教师之分等设级与聘任认知不一。如1929年9月4日,在重庆大学筹备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上,沈懋德说到:“延聘教员,任钟点者为讲师,专聘者为副教授,对于特约教授,我们现在还是办的预科,也无延聘特约教授之必要。”同为委员的温少鹤进一步说到:“专聘者称副教授,任钟点者称讲师,待遇不妨一律。”但对于沈懋德、温少鹤二人之观点,杨芳龄则不赞同,反而认为“最好以专聘者称讲师,任钟点者称副教授,以免旧学先生在这名义上的争执。”(重庆大学筹备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录(1929年9月4日),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
⑤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3卷。
⑥1932年秋,重庆大学对这个延聘细则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虽然,从总条数上看,二者都为二十四条,但是,因为在修改延聘细则时对于职员之聘任等也进行了规定,故不仅在细则名称上改为《重庆大学教职员延聘细则》(廿一年秋季修改)(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3卷),而且在原延聘细则中的“庚、授课时间及请假”后特规定了“职员月薪”一项。另外,在初聘书与续聘书的程式上,二者也有区别。
⑦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6卷。
⑧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1卷。
⑨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38卷。
⑩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5卷。
见重庆大学校史编写组1984年编的《重庆大学校史》(上册)(1929.10—1949.11)第32-33页。该书在介绍胡庶华时说到:“(1886—1968)号春藻,湖南省攸县人,清末秀才,北京译学馆毕业。1912年公费留德,攻学冶金炼钢,获德国铁冶金博士。1922年回国后,大部精力从事教育工作,曾任武昌高等师范、湖南大学、同济大学等校教授、校长等职,著有《铁冶金学》、《冶金工程》等,为祖国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对我国冶金工程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004卷。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09.
〔2〕霍益萍.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84.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171-173.
〔4〕清华大学校史编写组.清华大学校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1:297.
〔5〕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高等教育)〔G〕.台北:文海出版社,1948:26.
〔6〕杜元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革命文献(第五十八辑)〔G〕.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0:62.
〔7〕重庆大学校史编写组.重庆大学校史(1929.10—1949.11)(上册)〔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4:50、15、32、14-32.
(责任编辑:舒莉霞)
摘 要: 近代中国出现的早期大学,基本是国立、省立、私立和教会大学等在萌芽发展中并存。从政府层面看,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包括分级、资格取得等明文规定,各大学又因实际情况不同而实现路径迥异,其中,省立重庆大学尤其具有典型性,主要表现在聘任委员会、聘任方式与聘任时间等方面。可为今日各省立及国立大学尚在进行中的人事制度改革等提供某种路径借鉴。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3-0034-06
一、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相关政府法令据笔者所见,整个民国时期最早提及大学教师聘任的是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此令共二十二条,谈到教师“聘任”的内容有两条。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第十四条规定:“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从字数来看,两条规定不足20字,但是它却极具开创意义。第一,它是民国时期最早对大学教师聘任作出规范的法律文本。第二,在称呼上,用教授、助教授、讲师代替了清末京师大学堂对教师的“教习”或“教员”之称,使之更近代化。但是,此《大学令》却根本未曾言及省立大学。
到“1922年时,中国有国立大学5所、省立大学2所、私立大学13所。三者相加,共20所”,并且“在20世纪头20年中,教会大学规模日宏、声誉日隆、学生人数逐渐增多。经过不断的合并联合,最后在华教会大学共16所”〔2〕。由此看来,当时教会大学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国立和省立大学,而省立大学又是其中数量最少的一类,堪称“弱势群体”。
在政府所颁法令中,较早明确提及省立大学的应是1929年7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由省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大学;由市政府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
关于省立大学教师分类,第十三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对于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第十四条规定:大学聘任的兼任教员,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的三分之一。
而对于省立大学校长之任命,第九条规定: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除国民政府特准外,均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同时,对此条内容,1934年4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又进行了修改。“大学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简任,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3〕
此后,1940年8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又一次对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等作出了政策性规范。
《暂行规程》中关于省立大学教师聘任之规定如下:
第一、二条分别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
第三条规定,助教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2)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近代省立大学教师聘任实现路径研究——以省立重庆大学为个案第四条规定,讲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在国内外或研究院所研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2)任助教四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3)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科确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4)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有专门著作者。
第五条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获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2)任讲师三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并有专门著作者;(3)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并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者,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
第六条规定,教授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重要之著作者;(2)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从事该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或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者。
虽然《暂行规程》中省立大学教师聘任相关内容比较详细完善,而且便于操作,但是在其颁布以后,却遭到了许多教师的反对。甚至有“不少教授把教育部发下来的教员资格审查表投进了废纸篓里”〔4〕。因为他们认为这不仅是政治干预学术,而且还是政府欲图加强对教师控制的一种表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暂行规程》第九条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之审查,由各校院呈送教育部提交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之,即把审查教员资格的权力收归到了教育部。
《暂行规程》颁布以后一直到1947年10月,经过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凡二十八批,计教授二五六三人,副教授一二○五人,讲师一九六二人,助教二四九七人,共八二二七人”〔5〕。学术审议委员会平均每年共审议一千一百余名教师。1946年,陈东原在谈及这个问题时也说到:“自一九四○年开始办理以来,经审查合格者,计有教授二四二九人,副教授一○四三人,讲师一七八五人,助教一九一一人,共七一四一人。尚有四分之一教员,正在继续办理中。”〔6〕从1946年与1947年审查合格的各等教员的数字来看,说明南京国民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包括省立大学在内的各类型大学教师的控制。
在此之前,无论是北洋军阀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法律法令,都是把最初审查教师资格与最终聘任教师的权力交给各大学,如前面提到的《大学令》以及后来的《大学组织法》,教师之聘任都是规定由各系或院长参照学校的聘任规则呈请校长聘请的。
由于《暂行规程》颁布于抗战时期这个特殊的背景下,各大学正忙于学校的生存与维持,并没有多少精力与闲暇顾及这个规程的规定。教育部的学术审议委员会尽管每年都审议了一些教师的资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教师资格的审查与教师的具体聘任很多大学基本上仍是按照自己旧有的方式在施行。
或正鉴于此,在抗战胜利以后,教育部对大学发展诸事宜重新进行了审视,并拟订了新的法律。1948年1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法》。其内容一共三十三条,与省立大学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二条规定,大学由省立者为省立大学,由直辖市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前项大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第八条规定,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简任,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呈报教育部备案,校长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这对大学性质又作了明确界定。第十二条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系主任商请校长聘任之。这说明,大学教师资格的最初审查与最终聘任还是回到了由大学自己系院与校三级共同决定的轨道上。
《大学法》内容本身虽与此前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令有不少重合之处,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说,《大学法》却是民初颁布《大学令》以来所有关涉大学法律法令的母法。此法颁布实行不久,国民党政权即崩溃。不过,它的颁布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因为它毕竟是此后大学得以生存或进行改革的法律依据。而且,从民初到南京国民政府灭亡期间,颁布的与大学相关的法律法令为数不少,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大学法》,这也说明在大学法制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它是一个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现今,我们的一些大学也在进行着一些不同程度的改革,但是,从法律这个角度看,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大学改革迄今为止主要是以笼统的‘改革意识形态’为其正当性基础,但却常常缺乏充分的国家法律和法令依据。在中国的改革日益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大学的改革同样需要法制化”,因此,“中国的大学改革实际上已经到了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学改革法’的时候。因为大学改革现在涉及的许多问题并不是大学本身可以解决的,也不应该由大学当局来任意处理,而是必须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①。
二、省立重庆大学教师聘任的实践路径1929年成立的重庆大学,虽自己号称“国立”,但其实质却是省立,其初期并未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允准②。不过,关于教师聘任,却从其成立伊始就已有明确规定了。如1929年的《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预科课程由副教授、讲师担任之。于必要时得斟请助手协助之。”“本科课程由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担任,以助手协助之。”就把预科与本科任教教师作了明确的区分。同时,除了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四种以外,还有助手一职,这是教育部法令与其他国立大学等所没有的。
关于各科各系教师之聘任,《草案》规定:“文理工商四科,各设学长一人,协助校长办理全校教务,并商承校长聘请本科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各科各系设系主任一人,协同学长办理本系教务,并商承校长聘请本系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草案》也提出了相关荐举聘任程序。1932年10月,对《草案》的大纲又规定:“各学院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若干人,由校长商同院长、教务长、系主任聘任之。”③虽然荐举聘任性质未变,不过,有教务长参与商同似乎又是另一特殊情况。
就具体的聘任事宜而言,《草案》规定:“所有本科及预科各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之延聘及待遇细则另定。”④
此细则,即是指1929年制订并从该年开始施行的《教员延聘施行细则》,其内容共二十四条,分为“甲、聘书;乙、初聘书之期限;丙、续聘书;丁、辞退及辞职;戊、待遇;巳、兼职;庚、授课时间及请假;辛、附则”八个部分。其第一条规定:“延聘教授、副教授、特约教授、讲师、助教均用聘书”。从表面上看,重庆大学教师之分等设级中也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等,似乎与部令规定无异,但是其后规定中所体现的则不完全是这个意思。如第四条规定:“教授、副教授、助教之初次聘书,无论何月何日致送,均以第二学期终即七月三十一日为终期。”第五条规定:“特约教授及讲师之聘书不预定期限。”不仅对发初聘书的时间作了规定,同时因把教授、副教授、助教的初聘分为一类,而把讲师与特约教授归于另一类,且聘任不定期限,这说明“讲师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列入大学教员的等级”的说法的确有⑤。
对第一次聘任期满以后续聘的规定是:“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换聘书之期,教授续聘期以三年为限,但副教授、助教续聘期以一年为限”。即是说教授和副教授、助教之续聘期限还是有区别的,对待教授自是放得要宽一些。同时,“教授、副教授、助教若至六月十六日尚未接到本校续聘书,即作为解约”。后来,重大对此又作了一些修改,与此前制定的聘任制度也有差别⑥。
在聘任制度建设上,1934年12月18日,重庆大学制定了《重庆大学聘任委员会细则》。这是为已成立于1933年的聘任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细则〔7〕。
此《细则》共六条内容,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对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与人员组成进行了规定。“本会专司本校各科教授、副教授、助教及讲师之延聘一切事项。”“本会委员以下列人数组成:(1)校长;(2)各院院长;(3)各系主任;(4)教务主任;(5)教授;(6)副教授。”此处应须注意的是,组成人员中有“副教授”,而在别的国立大学,一般都有几位教授代表参加。其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聘任委员的权限与聘任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各系主任有提出之权,全体委员有审查之权,委员长有抉择之权”,“关于延聘手续,除校长外得由教授、副教授自由提交各该系主任于大会中审查之”。即是说对于被聘者,除了校长外可以由委员中的教授或副教授提交给本系主任,再在“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五日举行的常会”中加以审查讨论,最后由校长作人员取舍⑦。
由于重庆大学成立时仅办预科,且招收的学生比较少,如1929年10月开学时,实际缴费注册的学生仅有20多个,不得已,开学以后又进行了两次补招〔7〕,所以学校规模也比较小。同时,从1929年10月重庆大学成立至1935年8月期间校长都为刘湘,而刘多数时间又不在校,故使学校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在1930年春季开学时,教师一共24人,其中副教授6人,助教2人,讲师16人。到了第二学期开学时,教师总数为26人,其中副教授10人,助教无,讲师16人⑧。总共才增加2人,可见其发展迟缓,而且特约教授与教授也没有。即使是1932年8月开始招收本科学生、1933年下半年增设农学院并使学校共有文、理、农三学院以后,到1935年5月,重庆大学在正式确立为省立之前,学生也才只有170余人。特别是学校专任教师增加不多。故胡庶华在正式应聘为重庆大学校长之前对重庆大学进行考察后曾建议:“今后应多聘专任教授,常川住校。”〔7〕时局的混乱与经费的短缺也使重庆大学的发展时常受制。所以总体看来,重庆大学从建校办预科至办本科后两三年里,虽然一些规章制度基本确立,但重庆大学在学生、教师质量以及图书仪器购置上都进展缓慢〔7〕。
实际上,重庆大学得到较大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也是在胡庶华任校长以后。1935年8月1日,原重庆大学校长刘湘与副校长甘绩镛将重庆大学关防及校长官章各一枚,连同学校的财产账目、公物文卷、图书仪器及一切应行移交的东西分别造具清册专案移交后,新校长胡庶华约上午十时来校视事,即正式走马上任⑨。
胡庶华任校长以后,即对重庆大学的组织结构如秘书处、校务会议、教务会议等进行了调整,但是,着力尤显者还在于对教师之聘任方面。经过胡庶华在省内省外的大力聘请,1935年秋季开学以后,教师人数即已达到52人,几乎为1930年秋季开学时的两倍。其中教授为24人,讲师21人,助教3人,军事训练教官2人,国术教师1人,体育主任1人⑩。教授人数居第一且接近教师总数之一半,表明此时重大对教授之重视,但是同时副教授一级没有,亦说明在教师之具体聘任时,没有明显的四级划分。
经过近一年的整顿与聘请,到1936年秋季开学时,教师总数比1935年增加了13人,共为65人。其中教授33人,讲师15人,助教11人,体育、国术导师、军事教官共6人。教授人数增加了9人,体现了胡庶华校长重视教授聘请之一贯思想。在这33位教授中,除了2人情况不详、2人自国内大学毕业以外,其他29人都有过留学经历,占教师总数的87.9%。其中留学德国的教师有7人,留学法国的有10人,留学美国的有7人,留学英国与日本者各2人,留学比利时的有1人。可见留法者稍多,留德与留美者相同。因此尽管胡庶华本人曾经留学德国,但他并不是完全以引进有同样留德经历的人入重大,而是做得比较公正,聘请了留学不同国家的教授,因此也未见有人说其搞派系聘任。后来,胡庶华又增聘曾到德国考察过的杨懋实、英国伦敦大学博士彭蜀麟、德国明兴工业大学毕业的李文光、英国B.T.H电机制造厂学士实习班毕业的朱瓒祖与北京大学工学院毕业的徐崇林为教授,使教授人数增至38位。这38位教授中,有博士学位者8人,硕士学位者7位,大学、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肄业者有24人。虽然具有高学位者似乎并不多,但他们在就聘重庆大学之前大家都有过丰富的教育或实业界经验,而并不是刚回国或一毕业即被聘为教授。如在被胡庶华聘任之前已经在别的学校或重庆大学任过教授一职的就有21人,占总数的55.3%;在别的学校任过讲师或在矿业、水力、生物、医学等界有过从业经历的有17人,占44.7%。刚毕业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被聘为教授者无一人。说明胡庶华校长在择聘教授时很注重其从业经历,而并不以学位文凭为唯一聘任条件。另外,有过留学和教授经历但没有被重庆大学聘为教授的也有其人,如蓝素琴与张又新二人都曾留学国外,结果他们一个被聘为专任讲师,一个被聘为讲师,这主要与该校所开课程和被聘者所学专业及从事的工作有关。
1937年秋季开学时,虽然教师总数比上年增加不多,有75人,但是教授人数仍增加了7人,为45人;讲师增加了12人,为27人;体育导师3人。教授人数仍居第一,说明胡庶华校长贯彻的仍是其重视聘请教授之主张。其中未见副教授与助教甚或别的教师人数之统计,表明重庆大学在教师结构上仍不平衡,不仅没有体现出部令对教师规定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的划分,而且与1935年和1936年相比,甚至更简单化。
另外,1935~1937年胡庶华校长在重庆大学聘任的教师中,虽然本省籍教师占据主流,但逐渐呈下降趋势,而外省与外籍教师和情况不明者呈逐渐上升趋势。特别是1937年,外省籍教师总数超过了本省籍,而且还有一名来自美国的外籍教师戴爱士。
三、小结由上论述可见,此段时期的省立重庆大学教师聘任细则与教育部令之间不仅有着不同,而且,省立重庆大学本身在不同时期因有不同的主政者,教师聘任的实际操作也存在较大差异。与不同性质的国立大学相比较,即使是与同处一省之中的国立四川大学相比较,两者的差异就更明显。这种差异应当是近代以来独立办学、自由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且省立大学因其不属于教育部直辖,自主办学倾向则更为明显,政策制定也更为灵活。
1943年,重庆大学从省立改为国立,教师聘任在制度和实际操作上开始与教育部令逐渐合一,翻开了其发展的新一页。其结果是,在政府主导与教育部严格要求下,千篇一律的办学模式亦在重庆大学逐渐形成,直至南京国民政府覆亡。
注释:
①参见钱理群、高远东编的《中国大学的问题与改革》第3-14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2003年5月,北京大学公布了《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这虽是最早对北京大学一校之内的一个局部性改革方案,但是却引起了整个社会特别是高等教育界的强烈反响。不仅新闻媒体有广泛报道,而且许多内地、香港与海外学者都参与了讨论。众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案提出了或支持或反对或批评的意见。不过,笔者以为,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真正要使大学教师聘任与职务晋升甚至别的方面的改革落到实处并继续推进,没有一个《大学法》或者《大学改革法》作为依据,确实于理于法不合。另外,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界杂志社编的《学术界》,在2003年第5期上亦曾刊登有张维迎、李猛、郑志刚、杨玉圣、周黎安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激烈争论的文章;同时,2003年7月3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7月22日的《新民晚报》等报也有文章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同侧面阐释过不同的观点。
②1929年10月12日,重庆大学成立,刘湘任校长。仅从时间上看,重庆大学比国立四川大学成立还早。虽然刚开办时它实际上为预科性质,而且是省立,但是在重庆大学自己依据南京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而拟订的《国立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中却明确地写明为“本校定名为国立重庆大学”(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另外,《重庆大学校史》在叙述其历史时也说到:“重大创办后,立案问题并未解决。虽然号称国立,并未取得国民党南京政府教育部的承认。”(重庆大学校史编写组1984年编的《重庆大学校史》(上册)(1929.10—1949.11),第41-42页。
③《重庆大学筹备委员修正之重大组织大纲》,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
④《国立重庆大学组织大纲草案》,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虽然在创办重庆大学时,筹备会借鉴了国立成都大学等校的经验,但是可能正因为制定的仅是一个“草案”,所以很多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从当时学者教授等对教师聘任等问题的一些讨论中,我们仍可见在当时人心中,对于教师之分等设级与聘任认知不一。如1929年9月4日,在重庆大学筹备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上,沈懋德说到:“延聘教员,任钟点者为讲师,专聘者为副教授,对于特约教授,我们现在还是办的预科,也无延聘特约教授之必要。”同为委员的温少鹤进一步说到:“专聘者称副教授,任钟点者称讲师,待遇不妨一律。”但对于沈懋德、温少鹤二人之观点,杨芳龄则不赞同,反而认为“最好以专聘者称讲师,任钟点者称副教授,以免旧学先生在这名义上的争执。”(重庆大学筹备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录(1929年9月4日),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卷)
⑤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3卷。
⑥1932年秋,重庆大学对这个延聘细则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虽然,从总条数上看,二者都为二十四条,但是,因为在修改延聘细则时对于职员之聘任等也进行了规定,故不仅在细则名称上改为《重庆大学教职员延聘细则》(廿一年秋季修改)(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3卷),而且在原延聘细则中的“庚、授课时间及请假”后特规定了“职员月薪”一项。另外,在初聘书与续聘书的程式上,二者也有区别。
⑦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6卷。
⑧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21卷。
⑨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38卷。
⑩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15卷。
见重庆大学校史编写组1984年编的《重庆大学校史》(上册)(1929.10—1949.11)第32-33页。该书在介绍胡庶华时说到:“(1886—1968)号春藻,湖南省攸县人,清末秀才,北京译学馆毕业。1912年公费留德,攻学冶金炼钢,获德国铁冶金博士。1922年回国后,大部精力从事教育工作,曾任武昌高等师范、湖南大学、同济大学等校教授、校长等职,著有《铁冶金学》、《冶金工程》等,为祖国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对我国冶金工程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见重庆大学档案,全宗号0120,目1,第10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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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