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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不仅对质询制度的立案标准、立案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扩大了质询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仍屈指可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尚未立过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