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案件审查范围与裁判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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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问题及其裁判问题的关系非常密切,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较好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导致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同认识和做法,从而影响了上诉制度目的的实现。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现行法律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与处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问题进行探讨,拟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为进一步发展完善上诉制度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上诉制度的目的;审查范围;裁判结果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102-01
  一、案情介绍
  (一)案情回顾。
  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间,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先后共欠中国农业银行3300万元,后来,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合法的程序把对海鲜酒楼享有的3300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长城公司昆明办事处。2003年3月18日,为进一步明确债务的偿还,海鲜酒楼、金实酒楼、又一村公司共同与长城昆明办事处签订《债务协议》约定:海鲜酒楼、金实酒楼、又一村公司共同作为债务主体向长城公司昆明办事处归还全部债务,金实酒楼及又一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海鲜酒楼也自愿用两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都办理了公证。后来因海鲜酒楼、金石酒楼和又一村公司并未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昆明办事处向海鲜酒楼、金实酒楼及又一村公司先后进行了五次催收均未果,遂诉至法院。①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长城公司昆明办事处的诉讼请求,判决金实酒楼和海鲜酒楼向原告归还借款3300万元及利息,逾期不能偿还,原告可以对被告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宣判后,被告海鲜酒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是: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将开庭文书转交本案另外两名被告(即金实酒楼有限公司、一村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表示无法转交后,一审法院以海鲜酒楼和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为由将开庭文书留置上诉人海鲜酒楼处,视为对其余两名被告的送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判决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要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送达时留置的并不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可见,一审法院在程序的处理上是有瑕疵的。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是原审法院通过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并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上诉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处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而二审法院以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为由判决维持原判似乎有“重实体而轻程序”之嫌,并没有将审判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二审程序的设置不只要对一审的裁判进行纠错,还要对一审的程序进行监督。虽然,一审的送达程序不会对最终的裁判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程序是有瑕疵的,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法院犯得程序上的错误进行纠正。
  三、二审审查范围和裁判存在问题及完善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第二审的审理范围上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不切实际也很难真正发挥其监督纠错的功能;二是,立法表述与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即审查范围和审判结果的范围没有弄清楚。立法者设置上诉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一审裁判进行纠错;二是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从上诉制度的目的来看,上诉审不在于它的审查范围,而在它怎么裁判。在实践中,如果审查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易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在审查范围上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但是在裁判结果上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事实请求要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进行处理,如果是程序问题则要坚持全面处理的原则。具题理由如下:
  第一,在审查范围上,第二审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的审查范围是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这样操作比较困难,因为上诉审既担负着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发现,又担负着对一审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干预,可以说是集事实审与法律审于一身。加上司法实践中事实与法律区分上的复杂性,上诉审法官在对法律适用的审查中常常出现一审已经认定清楚而双方当事人又无争执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②。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仅依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法院的裁判是建立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只有在对全案进行审查之后才有可能对案件对错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在裁判结果上,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事实问题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程序问题要全面纠正。事实问题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关系不同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它属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遵循的是私法自治的原则,即个人的意思决定个人的法律关系③。在事实问题上,第二审法院要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当事的上诉请求处理审判结果,不可漏判,更不可越权;在程序问题上则坚持全面处理的原则,是因为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有审判监督的职能。在一审法院的裁判程序或适用法律上出现问题时,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纠正,这主要不是当事人的私权处分问题,而是上下级法院的公权力之间的监督问题。因此,第二审法院有必要对第一审的裁判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并纠正。
  结语
  明确、合理地界定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和处理结果,可以在保障实现二审的纠错与救济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正确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有利于完善二审程序功能与价值的实现。
  注释:
  ①江必新、何向东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3页。
  ②朱春河.论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判决.[J].河南大学学报.2002.
  ③[日]中村英朗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作者简介:张风娟(198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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