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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建设工程定额预结算计价形式,从建国后形成一直延续至今.这种计价形式的要素:一是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量的消耗标准,即定额;二是各省(部)确定的施工消耗生产要素,即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的价格并综合为分项工程价格;三是工程取费制.在操作中是按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的"直接费",再加上按照各省(部)制定的费用定额计算出各项费用(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方可构成完整的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