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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是立案的两种基本模式。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以人立案”是主导模式。确立内心确信的毒品案件立案观。符合有关立案条件的法律条文涵义。能够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合情合理”。是充分行使侦查权的需要,法律允许立案有误差并专门规定了撤消案件的制度,侦查程序的启动在国外有随机型和程序型两种启动程序,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