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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地使用权的初始配置,农村中的绝大多数农民已经获得了农地的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渐趋弱化.在农地使用权转让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农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不应局限于农地总有共同体的成员之中,农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总有共同体的成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农地使用权人转让农地使用权,不必取得农地所有人的同意.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农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承担原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中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