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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瓮安事件”到云南“孟连事件”,再到甘肃“陇南事件”以及罢运事件,短短几个月间,群体性事件不断。每次事件发生后,当地官员或者“反思”,或者“整顿”,甚至“摘掉”几顶乌纱帽。毋庸置疑,他们事后反思的态度常常是认真的,整顿措施也大多是有力的,但要想长期地减少或者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该在治理模式上做文章,改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为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喜欢用命令加控制的模式治理社会。这种治理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一方面,官员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命令者,把民众当作自己管辖地的服从者,动不动就对民众发号施令,不管后者是否心悦诚服地同意和接受。另一方面,官员奉行的治理目标是“别出事”,因而用尽一切办法控制任何想象中的或者真实的事件,尤其是那些能够引起外界关注的事件。在这种背景下,官员对民众的诉求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不管它们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尽管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具有一些优点,比如让政策“雷厉风行”,让社会“风平浪静”等,但是其缺点也极为明显,甚至具有致命的危险。首先,这种治理模式颠倒了主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使民众失去了“主人”的地位,成为命令的被动接受者和服从者。其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民众只能消极地服从,不能参与到治理社会的决策中去,因而大多决策难以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再次,当民众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能得到考虑时,他们必然会在政策实行后通过各种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化渠道化解不满,他们可能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甚至孤注一掷。最后,如果官员一味采取压制的方式使不满的民众“听话”的话,尽管可能短期内奏效,但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
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告诫我们,既不应在治理过程中漠视民众的诉求和意见,也不应将短期的太平作为治理的目标。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社会的治理不应当追求短期的稳定,而应当追求长期、持久的稳定。为此需要改变那种以命令和控制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走向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让民众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成为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主人,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参与决策或者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当民众有不满和意见时,可以通过司法等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决,或者首先诉诸自己组织的各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尽管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看起来费时费力,甚至“反应迟钝”,但其优点却不言而喻。首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人。其次,民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他们的利益和诉求才会得到考虑和保护,政策的目标也才会与他们的利益趋于一致。再次,对于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民众的不满无论从范围还是从程度上讲都将是比较有限的。最后,即便民众有不满的意见,也有正常的渠道加以化解。
不难看出,在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下,民众的不满在政策制定阶段就已经被“消解”或“释放”大半了。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民众还可以在下一次政策制定时发出自己的声音,矫正不合己意的政策。哪怕民众还有一些不满,也会交由司法机关裁决,而不会轻易发动大规模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因为他们知道,那样做将违反自己制订的法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喜欢用命令加控制的模式治理社会。这种治理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一方面,官员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命令者,把民众当作自己管辖地的服从者,动不动就对民众发号施令,不管后者是否心悦诚服地同意和接受。另一方面,官员奉行的治理目标是“别出事”,因而用尽一切办法控制任何想象中的或者真实的事件,尤其是那些能够引起外界关注的事件。在这种背景下,官员对民众的诉求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不管它们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尽管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模式具有一些优点,比如让政策“雷厉风行”,让社会“风平浪静”等,但是其缺点也极为明显,甚至具有致命的危险。首先,这种治理模式颠倒了主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使民众失去了“主人”的地位,成为命令的被动接受者和服从者。其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民众只能消极地服从,不能参与到治理社会的决策中去,因而大多决策难以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再次,当民众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能得到考虑时,他们必然会在政策实行后通过各种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化渠道化解不满,他们可能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甚至孤注一掷。最后,如果官员一味采取压制的方式使不满的民众“听话”的话,尽管可能短期内奏效,但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
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告诫我们,既不应在治理过程中漠视民众的诉求和意见,也不应将短期的太平作为治理的目标。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社会的治理不应当追求短期的稳定,而应当追求长期、持久的稳定。为此需要改变那种以命令和控制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走向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让民众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成为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主人,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参与决策或者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当民众有不满和意见时,可以通过司法等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决,或者首先诉诸自己组织的各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尽管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看起来费时费力,甚至“反应迟钝”,但其优点却不言而喻。首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人。其次,民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他们的利益和诉求才会得到考虑和保护,政策的目标也才会与他们的利益趋于一致。再次,对于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民众的不满无论从范围还是从程度上讲都将是比较有限的。最后,即便民众有不满的意见,也有正常的渠道加以化解。
不难看出,在民主自治型的治理模式下,民众的不满在政策制定阶段就已经被“消解”或“释放”大半了。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民众还可以在下一次政策制定时发出自己的声音,矫正不合己意的政策。哪怕民众还有一些不满,也会交由司法机关裁决,而不会轻易发动大规模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因为他们知道,那样做将违反自己制订的法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