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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