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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承包方实现其物权利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承包方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中还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方式不统一、对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难以得到执行等不足之处。应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完善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